(2018)粤0605民初21289号案原告吴育养诉被告阮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阮锦平: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1289号案原告吴育养诉被告阮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锦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56000元给原告吴育养,并支付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吴育养;二、驳回原告吴育养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6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共10730元(原告已预交10730元),由原告负担730元,被告负担10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共10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