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2344号原告佛山市宇正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冠之艺门窗有限公司王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冠之艺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2344号原告佛山市宇正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冠之艺门窗有限公司、王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234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成波向原告支付货款69653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9844.29元,上述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照月息二分的标准计至上述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2.被告王成波承担原告据此而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上述两项合计91497.29元;3.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范珊俐及高桂英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2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