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部分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一、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泰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6〕48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我市部分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兴政办发〔2017〕23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四等:一、二、三、四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8元、5元、4元、3元。现将调整后的我市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通告如下:
一等土地范围:北至水乡路、兴沙公路,东至上官河,南至昭阳路、昭阳东路,西至西荡河、阳山路、文林路;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8元/平方米。
二等土地范围:昭阳街道、临城街道和兴化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5元/平方米。
三等土地范围:垛田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四等土地范围:戴南镇、张郭镇、安丰镇、周庄镇、陈堡镇、大垛镇、戴窑镇、合陈镇、茅山镇、荻垛镇、兴东镇、西郊镇、陶庄镇、昌荣镇、李中镇、沙沟镇、中堡镇、大邹镇、新垛镇、沈伦镇、钓鱼镇、竹泓镇、海南镇、永丰镇、大营镇、下圩镇(因原城东镇和原西鲍乡撤销,增加原西鲍乡区域至兴东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原临城镇区域城市维护建建设税适用税率由5%调整至7%;原西鲍乡区域城市维护建建设税适用税率由1%调整至5%;原西鲍乡区域按规定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按规定计征后的房产税、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城建税适用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泰州市兴化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