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0762号原告丁时亮与被告陈建锋蒋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红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时亮与被告陈建锋、蒋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076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19日利息为1.6万元,至两被告实际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被告陈建锋抵押的财产(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26号依云天汇花苑5座602房)具有优先受偿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永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慧莹、人民陪审员黄绮雯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