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5254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志豪五金加工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李海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志豪五金加工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李海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254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解除《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销售合同》;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李海莲共同向原告偿还货款(订金)50000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3.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李海莲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刘忠良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6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