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2868号原告佛山市金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锦添彭细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锦添、彭细飞: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2868号原告佛山市金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锦添、彭细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应诉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286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每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用分摊水电费及滞纳金(自2009年6月至2019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14422.80元;2009年5月至2019年3月的自用电费及变损218.05元、公共照明用电公摊1382.05元、楼宇照明用电分摊332.09元、自用水费84.15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19年4月的滞纳金85615.49元)以上合计102054.63元,2019年4月后发生的费用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支付;2.被告彭细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黄瑞冰及钟伟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