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3669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陈永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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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5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永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陈永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366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287.69元(暂计至2018年9月,并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2749.15元(按每日欠缴费用的1‰计算,暂计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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