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城镇残疾人员失业登记工作
为了加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残疾失业人员就业,广东开展城镇残疾人员失业登记工作。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可享受相关的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
根据省残联、省劳动保障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城镇残疾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的意见》(粤残联〔2007〕164 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 周岁不满60 周岁、女年满16 周岁不满50 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 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无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本省城镇残疾人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程序
《工作意见》规定,有劳动能力(具体由残联认定)和就业要求的残疾无业人员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 .本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 、《 户口薄》 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 .本人的《 残疾人证》 ;
3 .《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以下简称《 手册》 )(没有就业经历的应先申请办理《 手册》 )或社会保障卡;
4 .由就业转失业的,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5 .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
6 .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凭原就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各地(市、区、县或街道、乡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残疾失业人员情况如实在《手册》上进行登记。
失业登记管理
《工作意见》规定,已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各地(市、区、县或街道、乡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作退出失业登记处,《手册》 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1 .已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了录用备案手续的;
2 .被用人单位录用、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3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了《 工商营业执照》 的;
4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 .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3 个月未进行求职登记的;
6 .已入学、移居省外、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意见》指出,《手册》 是残疾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就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政策待遇的凭证。各地残联应根据实际情况,商劳动保障部门后开展与失业登记有关的受委托项目,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意见》要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失业人员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在残联的指导下对残疾失业人员进行就业能力评估,提出就业方向建议,并对中、重度残疾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残疾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弹性就业等实现自主就业的,按照《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6〕 125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应主动到残联或其他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参加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多渠道实现就业。
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跨区(县)和街道、乡(镇)迁移户口后,应及时办理《 手册》 变更手续。
扶持政策
《工作意见》要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会同本级(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逐步开展为实现自主就业的残疾人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保险事务代理服务。
残疾失业人员凭《手册》 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优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和特殊服务。
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和《手册》,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