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护佛山市水域环境和饮用水源水质的安全,防治水上溢油污染损害,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管辖水域内的船舶或船舶相关作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油类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溢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佛山市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船舶溢油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佛山市船舶溢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船舶溢油事故“防、治、赔”体系的建设,构建以防范为主、防治结合、劳有所偿的高效管理与应急反应机制。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救援体系由溢油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是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综合协调指挥机构是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
2.2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是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为非常设机构,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佛山市人民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佛山市人民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副秘书长、佛山海事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办公室、佛山海事局、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农业局、气象局、省水文局佛山分局。
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辖区水域的油污染应急反应行动。具体如下:
(1)组织实施辖区水上溢油应急预案;
(2)安排实行24小时溢油应急值班制度,接收溢油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价,发布警报和通报,同时采取抢险行动;
(3)迅速组成溢油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对溢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
(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并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调动各部门的应急反应人力、物力资源和后勤支援;
(5)负责有关辖区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
(6)组织辖区溢油应急人员培训和实施应急反应演习;
(7)参与溢油应急预案的修订;
(8)组织溢油专家咨询小组工作及其他约定事务;
(9)统一协调溢油污染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信息和警告,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10)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水上溢油应急会议,商讨和布置支持本预案实施的各方面工作;
(11)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力支援抗御溢油的应急反应行动;
(12)负责事故等级和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
(13)必要时,协调各区溢油应急反应指挥分中心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2.3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佛山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佛山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应急反应领导小组的日常办公事务;承担水上溢油应急反应24小时日常值班工作;承担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
2.4 现场指挥机构
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现场指挥机构(指挥中心指定除外)由佛山海事局、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公安局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负责溢油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并仅对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由佛山海事局派遣的现场最高级别领导担任总指挥;市公安局派遣的现场最高级别领导担任副指挥,负责组织成立各行动组,即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组、溢油事故调查组、溢油控制清污组、溢油事故拯救组、火灾防范施救组,并指挥各行动组的现场操作:
(1)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
(2)初步评估溢油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河段、水资源取水口的污染等,并上报指挥中心;
(3)评估事故等级,提出要求支援的人员、设备及现场应急措施;
(4)现场组织人员开展事故的处理、调查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
2.5 专家组
专家组由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组由海事、法律、救助、打捞、清污、环保、农业、公安、消防、气象、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联系。
事故发生后,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召集专家库成员成立应急专家咨询小组。
应急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在船舶溢油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方面提供建议,并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提供专家意见;负责为日常培训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2.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海事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水文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气象部门、新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急队伍、水厂、保赔协会等)等组成。各部门职责如下:
佛山海事局:负责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的24小时值班工作;负责溢油控制清污组,组织指挥溢油污染的控制、取样、引导和清除;负责水上交通管制组,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负责审核和批准使用消油剂清污技术和设备;负责溢油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的事故原因及其污染损害调查取证和索赔准备;负责溢油事故拯救组,组织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市环保局:参与溢油控制清污组,协调组织河滩油污的清理;对回收油污和油污物进行妥善处理;对河面环境污染损害的分析监测;参与溢油事故调查组,对溢油取样、鉴定。
市公安局:参与水上交通管制组;负责维护区域治安;负责保持陆上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火灾防范施救组;消防车利用运输船到达事故地点进行灭火救援,根据需要在事故地点两岸部署消防力量,保卫两岸建筑物和物资的消防安全。
市交通局:参与溢油控制清污组;协助应急中心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负责调动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救援水域的水利工程资料,协助开展溢油清污工作。
省水文局佛山分局:负责提供救援水域的相关水文资料。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市农业局:通知有关水产养殖企业加强自我保护。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并尽可能准确地提供随时的(或间隔尽量密集的)气象观测资料,在缺乏观测资料的情况下采用气象预报信息,并尽量补充更准确的气象数据。
新闻单位:保持与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系,发挥新闻媒介的导向,及时发布新闻。
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急队伍、水厂、保赔协会等):随时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区域联防机制
全市五区建立5个溢油应急反应分中心,以各油码头及水上加油站作为溢油应急反应点,形成区域网络的联防,覆盖全市水域。各溢油应急反应分中心应加强合作,建立相关沟通机制。
(1)在东平水道建立3个溢油应急反应分中心:
①三水区在东平水道上游建立1个溢油应急反应分中心,负责覆盖三水区水域。
②禅城区在东平水道中游建立1个溢油应急反应分中心,负责覆盖禅城区水域。
③南海区在东平水道下游建立1个溢油应急反应分中心,负责覆盖南海区水域。
(2)顺德区在容桂水道建立1个溢油应急反应分中心,负责覆盖顺德区水域。
(3) 高明区在西江干流建立1个溢油应急反应分中心,负责覆盖高明区水域。
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航运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事故方船长、码头经理等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如《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码头溢油应急计划》,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行动,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3.2.3船舶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3.2.4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接到船舶溢油事故报告后,迅速收集事故和环境条件的有关信息,通过运行事故模拟预测与预警模型系统,预报事故源火灾爆炸趋势、溢油扩散轨迹和归宿,分析保护目标受威胁或危害的范围和程度,由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的预警信息。
3.3 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性、紧急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船舶溢油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3.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船舶溢油50吨以上,造成或可能造成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或威胁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的;
(2)需要调用本省以外资源予以支援的;
(3)对毗邻省(区)水域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
3.3.2重大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或威胁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的;
(2)调用本省救援资源基本能够控制的。
3.3.3较大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船舶溢油5吨以上10吨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
(2)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有可能需要省应急机构协调的。
3.3.4一般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船舶溢油小于5吨,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
(2)调用各区资源基本能够控制的。
4 应急处置
4.1 行动原则
4.1.1接报:海事局值班室(12395电话值班室)负责水上溢油事故接报。接报后将情况向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海事局局长)进行初报,并通知事发辖区海事处派员现场核查;再将实际情况向副总指挥(海事局局长)进行确报。
4.1.2启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决定启动溢油应急计划,指令现场指挥派遣各行动组现场施救。
4.1.3救援:各行动组赶赴现场,现场总指挥指令各行动组行动。应急指挥中心指派事发地的溢油应急反应分中心进行清污处理,其他溢油应急反应分中心做好支援的准备工作。
4.2 处置行动
(1)水上交通管制组
①派遣监督船在溢油河段进行戒备,禁止无关船舶进入溢油河段。必要时,征得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征用途经船舶协助溢油防扩。
②评估受溢油污染河段情况,准确向指挥中心汇报水流和溢油流向、流速、风向,并提出布设围油栏的方案。
③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2)溢油事故调查组
①负责调查溢油事故发生类型、原因,勘查溢油部位,确定溢油数量,收集评估溢油污染事故造成损害有关资料。
②对溢油污染物、污染源进行取证,对溢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并作询问记录。
③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3)溢油控制清污组
①责令溢油单位提供溢油相关资料;指令溢油单位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码头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清污行动,监督有关应急措施执行。
②在安全前提下,指令溢油应急队伍布设围油栏进行防扩,并开展溢油回收工作。
③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溢油源、溢油量、溢油资料、溢油处置相关情况。
④必要时,报请应急指挥中心向上级申请调用邻近地区防污设备协助清理溢油。
⑤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溢油事故拯救组
①若船舶水下溢油的,指令打捞公司、潜水人员进场,对溢油源进行堵漏、打捞。
②指令过载船舶至溢油事故地段实施过载。
③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5)火灾防范施救组
①调派消防车到现场戒备。
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发生火灾。
③消防车在运输船的协助下到达事故地点对溢油火灾进行施救。
④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应急响应分级
对照船舶溢油事故的分级,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
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船舶突发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若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2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不同级别的响应,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程序:由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该预案,并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政府有关应急机构的组织下,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Ⅱ级响应(重大)程序:由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该预案,并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政府有关应急机构的组织下,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3)Ⅲ级响应(较大)程序:由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该预案, 在市政府的组织下,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支援。
(4)Ⅳ级响应(一般)程序:由各区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分中心报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区溢油应急相关预案。可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响应程序。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提出请求,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或启动该预案。
4.4 指挥与协调
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既定的职责开展指挥与协调工作。
4.5 信息发布
4.5.1介绍:在溢油的最初阶段,应尽力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尽早通过新闻单位将消息透露给公众,以便得到他们的支持。
4.5.2溢油应急反应工作的消息发布:
(1)由应急指挥中心(或政府的协调人)统一发布溢油事故的第一条消息;
(2)现场指挥应提供帮助,包括收集、准备和拟定向新闻媒介发布消息的稿件;
(3)参加清理的其他部门应每隔30分钟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清污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4)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发布油污消息。
4.6 应急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或油品的泄漏已被控制,无继发可能或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或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由应急反应总指挥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小组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宣布应急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船舶溢油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油样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害等情况的取证工作。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机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评估事故造成的损失,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市政府。
重特大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重要资料存档。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由海事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气象部门、新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急队伍、水厂、保赔协会等)等组成。
6.2 财力保障
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佛山市政府负责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建设工作,每年将日常运行管理和应急演练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各区政府负责水上溢油应急反应指挥分中心及设备库的建设工作,每年将日常运行管理和应急演练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油品码头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油品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中,确保配备的应急反应物资的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占有适当的比例。
6.3 物资保障
应急反应设备库: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水域油品吞吐量建设相应规模的溢油应急反应设备库。应急反应设备的使用包括培训演练和应急行动两种情况,培训演练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应急行动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者承担。在应急行动中,对应急设备及物资的使用及调配应有详细记录,供计算应急费用和索赔取证之用。
消防设备: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需要加强专业消防车、相关专业装备的配备力度和消防物资的储备力度;港航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消拖船、消防车以及消防物资。
油品码头事故风险防治配套设备:在油品码头建设过程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要严把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关,要求业主配备与危险品事故风险相匹配的风险防治设备和物资。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水上溢油事故可能致人员伤害的类型(主要为烧伤、油气中毒和溺水等),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船舶溢油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海事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区域治安,保持陆上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
6.7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应急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指挥机构间的联络畅通,同时,确保应急时所需物资能迅速到位。
6.8 科技支撑
船舶溢油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整合辖区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CCTV视频系统等现有资源,为油品运输常态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每年举行1次演习,检验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实施。演习分室内演习和现场实地模拟事故演习。演习前,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演习方案。
7.2 宣教培训
各部门应加强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的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各单位人员、设备由本单位负责训练和保养。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船舶”是指在海洋和内河中运营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
(2)“船舶溢油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漏等造成溢油的事故。
(3)“船舶溢油事故危险”是指有可能引起船舶溢油事故的各种危险情况,如船舶事故(包括船舶倾覆、沉没、碰撞、搁浅等)。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佛山海事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颁布。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佛山海事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