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可获百万元贷款
近日,高明区出台了有关再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规定,从今年起至2008年年底,高明区内企业按规定聘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可获得最高100万元的贷款支持。
根据《细则》规定,高明区内企业只要今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高明区政府将在3年内给予企业社保补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每招用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将可获得3万元以下的贷款支持,此类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高明区职业培训局局长杜灼华表示,提供的货款可以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能够使企业经营下去,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令社会更加稳定。
另外,政府将重点援助“三类人员”:符合“35、45”年龄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未实现再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工能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聘用“三类人员”的企业,将可享受到特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