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 制定的背景
(一)目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的必经环节,根据住建部要求,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2007年12月原市建设局印发《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佛建技〔2007〕50号,以下简称原《实施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由于该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政策法规进行了修订,根据新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2017年8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2190号)提出的新要求,以及根据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经向各相关单位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局对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形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
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6〕133号);
5.《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佛建管〔2018〕54号);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2190号)。
二、主要内容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约2500字,共有七条。
第一条,明确审查机构设置要求。
第二条,明确审查业务管理。
第三条,明确审查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明确审查时限。
第五条,明确审查项目管理。
第六条,明确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明确本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审查机构设置管理
(一)审查机构的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备案证书》。
(二)市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本地新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市内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诚信管理。
(三)市外施工图审查机构。从2019年1月1日起,市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相应施工图审查业务。市外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诚信管理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驻佛山配置要求详见***1,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诚信登记申请材料详见***2。
(四)对于特殊工程,由于已在我市办理诚信登记的审查机构技术力量不足确需由市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解读:本条主要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五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第五条,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2190号)。
本条明确规定市内、市外审查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查机构备案证书后,可以自主在我市范围内承接业务,审查机构纳入我市诚信管理范围。一是明确对我市申请设立审查机构不作进行数量限制,二是允许市外审查机构进入我市承接业务,为我市开放施工图审查市场提供依据和支持。
二、审查业务管理
审查机构必须在资格认定的审查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不得超范围审查。已办理诚信登记的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业务,各区不得设置障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指定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
工程审查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招投标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应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审查咨询合同应包含审查承诺时限、收费、审查成果资料提供等内容。
解读:本条主要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六条,《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
本条明确规定已办理诚信登记的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在区分市内、市外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招投标管理办法有规定的除外),有利于形成审查市场公平竞争,让审查机构以质量和服务取胜的良好局面。同时,规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指定审图机构进行审查,不得通过日常检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等监管工作,对审查机构区别对待,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五、审查项目管理
(一)我市实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勘察文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才能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文件及审查合格书不少于1式6份,其中审查机构1份,5份交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不少于1式8份,其中审查机构1份,7份交建设单位。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变更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七)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解读:本条第(一)项依据《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佛建管〔2018〕54号)第一条,与佛建管〔2018〕54号关于实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定的要求相一致。
本条第(四)项根据施工图审查实际情况,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各方实际需要,确定审查合格后文件和审查合格书的份数。
本条第(五)项依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6〕133号)第三条,涉及佛建管函〔2016〕133号规定的重大变更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使两份规范性文件要求相一致。
本条第(七)项根据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的救济措施。
四、公平竞争定期评估
本《实施意见》公平竞争定期评估的期限为5年,与本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