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以粤府土审(05)〔2018〕26号文批复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将陇田镇南埔经联社、井都镇陇尾村陇一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3.2061公顷(折合498.09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潮南区陇田镇南埔经联社、井都镇陇尾村陇一经联社,土地面积计33.2061公顷(折合498.09亩),土地地类:农用地32.8134公顷(耕地32.2689公顷、其他农用地0.5445公顷)、未利用地0.3927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潮南区陇田镇南埔经联社、井都镇陇尾村陇一经联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发〔2009〕10号)精神,并参照周边项目征地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498.09亩,征地综合补偿款总额为5842.5957万元。具体详见下表:
镇别 | 村(居) | 面积(亩)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款总额(万元) |
陇田镇 | 南埔村 | 346.1 | 346.1 | 0 | 11.73 | 4059.753 |
井都镇 | 陇尾村 | 151.99 | 146.1 | 5.89 | 11.73 | 1782.8427 |
总计 | 498.09 | 492.2 | 5.89 | 11.73 | 5842.5957 |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留用地安置问题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按征收农用地面积15%、未利用地面积10%的比例计算留用地面积,面积为74.4亩,折算补偿标准为每亩11.76万元,补偿总额为874.944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陇田镇南埔经联社、井都镇陇尾村陇一经联社。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所属陇田镇南埔经联社、井都镇陇尾村陇一经联社调查核定的结果为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30日 。
十、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0754-89615209
特此公告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