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218号(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218号
被处罚单位: 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736(2-3)
法定代表人:汪安松
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城管大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5日,我局委托光明环保执法人员到光明光侨路与光姜路交汇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负责施工的中国交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支线工程现场正在施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公司4台正在作业的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尾气进行检测,监测数据显示:车辆识别代码为HHEDAKB1P00300148*(型号规格ZX130H-5A)的挖掘机的尾气烟度平均值为0.32 m-1;车辆识别代码为255178(型号规格PC200-7)的挖掘机的尾气烟度平均值为0.78m-1;车辆识别代码未标明(型号规格PC60的挖掘机的尾气烟度平均值为0.60 m-1;车辆识别代码未标明(型号规格823MRIII)的尾气烟度平均值的检测数据为0.99 m-1。其中3台挖掘机的尾气烟度监测数据平均值超过了《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SZJG49-2015)的规定的排放限值(0.5m-1 )。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WT189406587、WT189406588、WT189406589、WT189406590)、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8年11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108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8]第0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