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问答(第一部分申请条件)
问题描述:
1.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需符合什么条件?
2.申请公租房轮候需符合什么条件?
3.单身居民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时,对年龄有何特别要求?
4.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的,哪些成员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能否申请轮候?
6.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如在本市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因离婚分割或房产转让,现未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否申请轮候?
7.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已购买(或曾购买)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军队建房的,可否申请轮候?
8.拥有住房但未取得《房地产证》的能否申请轮候?
9.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割或转让自有住房,且现在名下已无自有住房的能否轮候?
10.申请人或配偶有超生子女行为的,是否可以申请轮候?
11.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因生育小孩、收养小孩、结婚等,申请增加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的,可否继续轮候?
12.申请人在轮候期间相关家庭成员死亡的,可否继续轮候?
13.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对申请人的社保条件有什么规定?
问题答复:
1.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1)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十五年。
2.申请公租房轮候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6)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3.单身居民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时,对年龄有何特别要求?
答: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时,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即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但父母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时,单身居民年满18周岁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既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也可以将父母(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作为共同申请人。
4.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的,哪些成员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时,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申请人为单身的除外),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一并申报。成年子女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时,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1年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一并申报。
5.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能否申请轮候?
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军官证或士兵证等。
6.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如在本市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因离婚分割或房产转让,现未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否申请轮候?
答:不能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
分割或转让住房满3年,并符合其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7.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已购买(或曾购买)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军队建房的,可否申请轮候?
答:已购买(或曾购买、或以长期租赁等形式变相购买并实际拥有)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军队建房等各种形式住房的,无论是否已办理房改或产权登记手续,视为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不可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但因分割或转让住房满3年的,并符合其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8.拥有住房但未取得《房地产证》的能否申请轮候?
答: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包括政策性住房、市场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无论其是否已取得《房地产证》,均不能申请轮候。
9.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割或转让自有住房,且现在名下已无自有住房的能否轮候?
答:在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在本市分割或转让自有住房(含政策性住房)满3年,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在本市分割或转让自有住房(不含政策性住房,详见上述19条)满5年,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
10.申请人或配偶有超生子女行为的,是否可以申请轮候?
答:申请人或配偶有超生子女行为,且提出轮候申请时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5年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15年的,可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时需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满规定年限(公租房5年,安居型商品房1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11.申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因生育小孩、收养小孩、结婚等,申请增加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的,可否继续轮候?
答:增加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后仍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保留轮候资格且轮候顺序不变。
12.申请人在轮候期间相关家庭成员死亡的,可否继续轮候?
答:如果仍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保留轮候资格且轮候顺序不变。
13.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对申请人的社保条件有什么规定?
答:(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2)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时,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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