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实施意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市政府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意见》明确,我市将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省人民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47项政策措施。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出台了包括“继续深入实施 ‘四大产业计划’,推动产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记者了解到,我市将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积极支持本地资本在符合准入条件、承诺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为了鼓励我市中小企业申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财政2014年、201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对准备在“新三板”挂牌的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券商内部审核、以及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大力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规范的股权转让和私募融资平台。
此外,对列入全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民营企业,我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将加强***服务工作,确保省相关扶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已报省的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民营企业,争取列为省重点培育对象,加强***服务工作,参照列入目录的大型骨干企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民营骨干企业和我市后备骨干企业牵头申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科技、重大成果转化、省部(院)产学研合作、省重点实验室等专项资金,加快突破关键核心和产业化技术。
(记者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