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细化征地工作相关程序,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简政放权。珠海市政府于2016年8月29日和11月29日相继出台了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和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6〕125号),规范征地程序,依法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使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的实施以上两项法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开展了《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旨在通过《实施细则》有效指导各区参与征地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新机制下的征地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征地工作各环节中的职责分工,使广大群众更好的监督我市的征地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征地工作公开透明。
二、制定依据
(一)《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三)《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6〕12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一共分为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印章的使及管理、征地包干费用、征地工作经费、征地补偿组织实施、征地包干费用结算、附则等章节,共九条。
《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珠海市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珠府〔2014〕89号)的相关规定对《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6〕125号)中关于市级以上项目实施征地总包干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实施细则》第三条(职责分工)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6〕125号)的规定和征地拆迁包干试点过程中具体实施情况,对市政府、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
《实施细则》第四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对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各区的征收土地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做出规定,并规定各区在使用征收土地专用印章的同时要及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备案。
《实施细则》第五条(征地包干费用)对征地包干费用包括的内容进行明确。根据香海大桥项目和洪鹤大桥项目征地包干试点开展情况,不可预见费(预备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5-10%计取。
《实施细则》第六条(征地工作经费)对征地工作经费的构成内容和计取比例进行了明确。
《实施细则》第七条(征地补偿组织实施)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6〕125号)的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征地工作实际及征地拆迁包干试点开展情况,对征地工作程序各个环节进行了细化。
《实施细则》第八条(征地包干费用结算)按照项目顺利实施和项目终止(暂缓)两种情况的征地包干费用结算工作分别细化,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职责。
《实施细则》第九条(附则)对本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有效期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