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九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本条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九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十条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个人缴费人员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三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人员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委托银行托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上月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并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

  个人缴费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当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申报。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自动变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

  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用人单位设立、变更、终止情况;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参保人员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提取。

  第十六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金额,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市社保机构核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第二十条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前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四)调节金。

  第二十一条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四)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统筹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归侨身份的参保人,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但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依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当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开始,停发病残津贴。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市社保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查询系统,方便参保人和用人单位查询其缴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按年度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寄送参保人。

  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不再另行寄送。

  第四十条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致使市社保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处以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

  本条例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缴费和计发的,按本市上二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缴费和计发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十条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标准、支付渠道依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拖延11年松坪山公园有望动工
  2. 南山区第二外国语学校录播系统采购公告20140717175004
  3. 南山区财政局关于20172018年度电商采购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4. 深圳高德口腔门诊部设置的公示
  5.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游泳池安全管理的通知
  6. 桃源街道办开展塘朗村用电安全检测及专业验收项目成交公告
  7. 推动龙岗发展就必须让企业做强——龙岗区区长张备就此次参展及龙岗未来发展答记者问
  8. 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太子湾学校校园清洁绿化服务项目延期公告20181225175912
  9.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关于延长专科材料招标公告BZYHC20217的通知
  10. 税易通财税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的审批结果
  11. 2008年第10号(总第016号)南山区审计结果公告
  12. 市政干道拟限行电动车
  13.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关于园山门诊部至大康社康光缆敷设项目采购的延期公告(项目编号XM20220163)
  14. 关于开展2018年8月伊人公益讲堂之生活健康等公益主题活动的通知
  15. 南山区2020年第二季度用户水龙头水质报告
  16. 南山区沙河街道金旋阁和春桃阁内外墙维修翻新招标公告
  17. 深圳市南山区海滨实验小学深圳湾部音乐厅设备采购及声学装修公告20191119174418
  18. ​南山区领导调研企业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情况
  19. 7月起工伤保险费率再下调医保调整政策明年出台
  20. 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1. 2020年南山区物业行业法律法规宣讲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22.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笑气吸入镇痛系统项目招标公告
  23.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自行采购2022年保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24.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5. 深圳首个五星级工地项目首栋塔楼封顶位于龙岗宝龙片区
  26. 感动死刑犯临终托孤一句承诺换深圳民警十年坚守
  27.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专科材料招标结果招标编号LZYHC201926
  28.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关于园山门诊部至大康社康光缆敷设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编号XM20220163)
  29.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智能管控中心设备采购及运营维护公告20181107151551
  30.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关于社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服务项目遴选公告(项目编号XM20210172)
  31. 向着群众幸福感进发深圳龙岗宝龙街道优化四项举措助推诉源治理
  32.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冷库设备院内采购招标公告(标文件编号bjzyydxszyylg20200701)
  33. 平湖深圳龙岗西核增长极最靓的仔
  34. 深圳市南山区区属事业单位2015年5月公开招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35. 深圳各区主要经济指标(110月累计)
  36. 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区管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37.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瓶装燃气服务点迁址的公示
  38. 南山区重点新引进企业及有重大项目企业的人才住房定向配租的通知
  39.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消化内镜治疗工作站中标公示公告20190801133637
  40. 回音壁
  41. 南山区人民医院多功能一体化产床采购招标公告20181018114933
  42. 深圳市龙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43.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44. 南山区教育局局长人选公选结果出炉
  45.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46. 南山区环卫总站2014年度南山区南山南头粤海西丽桃源街道南海大道市政道路绿地清扫保洁服务公告20140321130019
  47.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关于延长专科材料招标公告BZYHC202020的通知
  48. 2016年9月畜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信息通报
  49.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关于延长专科材料招标公告BZYHC202011的通知
  50. 百易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的审批结果
  51. 深圳信息学院强特色大作为
  52. 深圳市高温黄色预警
  53. 双方都是深圳户籍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女方生育一个小孩男方生育了两个小孩二孩政策开放后是否可以再生育
  54. 深圳晋新门诊部设置的公示
  55.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消防特种车辆保险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56. 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项目自行询价采购公示
  57. 南山区桃源街道购买南山区图书馆桃源分馆的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58. 龙岗社康披甲再上阵1天内完成980名教职工核酸检测采样
  5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2 02:04:04
  60. 区科创局全心全意服务科技企业
  61. 区领导率队调研城中村用电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62.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关于采购第二批专科耗材的补充通知(采购编号SZLGRMYYHC2020002)
  63. 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幸福老人计划项目申报资助评审工作的通知
  64. 横岗人民医院举行侵权责任法相关医疗问题专题讲座
  65. 深圳市龙岗区骨科医院小额医疗设备采购公告(采购编号LGGKYYSB2018002)
  66. 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芽咪(深圳)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备案情况的公示
  67. 龙岗区出台深圳首个区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68. 布吉大芬油画村作品曾入选城市最佳实践区深圳案例馆
  69.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设备耗材招标结果(招标编号BZYHC202015)
  70.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关于龙岗区医用外科口罩联合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示(项目编号XM20220028)
  71. 深圳市南山区发展研究中心全球创新之都核心区战略规划与实施策略服务项目5个月公告20180913175354
  72.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关于延长科研采购管理平台招标公告BZYHC202115的通知
  73. 深圳(龙岗)国际象棋文化周策划与执行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前征求意见公示表
  74.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75.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脑电双频指数监测仪公告20141222154608
  76. 深圳垃圾分类有奖啦(家庭篇)
  77. 南山区消费扶贫月活动启动招商街道首个帮扶产品展销中心开张
  78. 南山区大沙河生态长廊与高北十六创意园项目获ULI亚太区卓越奖
  79. 布吉坪地开启夏秋季征兵工作
  80.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81. 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疫情防控隔离住宿项目采购结果公示20200604175***7
  82. 关于召开中小外贸企业扶持政策宣讲会的通知
  83. 南山区2019年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服务招标公告20190313185147
  84. 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组织开展首批深龙英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85. 深圳市优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开招聘聘员(派遣至南湾街道办)公告
  86.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87. 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南头直升机场搬迁项目补偿方案的公告
  88. 同饮一江水2021广东劳动者歌唱大赛深圳赛区龙岗报名开启
  89.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病理专科材料招标结果(招标编号BZYHC202114)
  90. 2019年深圳技能大赛——龙岗区职业技能竞赛印前制作员(三级)成绩公示
  91.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体质与治未病平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选型公告
  92. 深圳广兴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的审批结果
  93. 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转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报送2017年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94. 深圳市南山区区属事业单位2015年11月公开招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95. 深圳市南头中学高考监控升级改造工程公告20180614193635
  96.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在全市开展2016年全民健身活动月活动的通知
  97. 拟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公示(2018035号)
  98. 红警台风过境南山多部门及街道有效排除险情
  99.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射频消融仪项目招标公告
  100. 南山区税务局开展法治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