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8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在生态公益林区防火重点山头、地段实施严密监控,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严防一切火种进入林区;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播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款修改为:“法定节假日和民间传统节日视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滥伐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盗伐生态公益林的,责令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林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其他用地,未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七、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毁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规定的;
“(二)不接受森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
“(三)损坏森林防火设备、设施的;
“(四)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八、删去第三十四条。
此外,还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部分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