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改进和加强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的要求,我局对照《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所列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了监管办法。现将制定的18项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4年11月19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共18项)
01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设立旅行社申请业务经营监管办法
02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监管办法
03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出版物出版企业业务监管办法
04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音像复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监管办法
05 深圳市电影制作发行监管办法
06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监管办法
07 深圳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办法
08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娱乐场所设立变更业务监管办法
09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文艺表演团体业务监管办法
10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演出经纪机构业务监管办法
11 深圳市电影放映单位设立业务监管办法
12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监管办法
13 深圳市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业务监管办法
14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事项监管办法
15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复印、影印、打印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后续监管办法
16 深圳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监管办法
17 深圳市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监管办法
18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文物商店业务监管办法
01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设立旅行社申请业务经营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除外,下同)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局旅游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工作。
一、监管职责
本局是全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旅行社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项目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
(二)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秩序,承担旅游市场检查执法,调解旅游质量纠纷。
(三)拟定和组织实施旅游业服务规范与监管标准。
(四)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旅游业统计和信息化建设。
(六)指导、扶持旅游协会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二)《旅行社条例》。
(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四)《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六)《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七)《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八)《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九)《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局:内设旅游监督管理处承担拟定和组织实施旅游业服务规范与监管标准;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秩序,承担旅游市场检查执法,调解旅游质量纠纷;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业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指导、扶持旅游协会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各区旅游主管部门在辖区依法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同时配合市文体旅游局做好日常巡查、执法工作。
四、对旅行社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旅行社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前须主动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市局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旅行社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法开展旅行社检查,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管力度。
区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对辖区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局做好日常巡查、执法工作。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旅行社经营资质及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导游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2.约谈负责人。经营者存在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多,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检查自查报告。对旅行社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4.宣传警示。监管部门应加强旅游行业的宣传教育,普及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倡导理性消费、文明旅游。
五、对旅行社经营单位的信用监管措施
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旅行社许可审批部门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事项。
(二)旅行社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设立旅行社办证申请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照无证”的旅行社商事主体的查处,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应当将对违法旅行社商事主体的处罚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五)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旅行社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本局在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2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新闻出版局是全市印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1.承担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开展后续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开展对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整治。
4.组织实施对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抽查及后处理。
5.举办与印刷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6.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各区印刷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印刷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2.承担对未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印刷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3.承担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令第343号)、《印刷业管理条例》(***令第315号)、《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规定的印刷企业进行查处。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五)《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七)《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十)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一)《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职责分工
(一)市新闻出版局:指导、监督全市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许可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对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重点抽查及后处理。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市新闻出版局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全市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管理计划,对全市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工作。
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开展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形式自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监督形式:
1.抽查印刷企业。
2.现场监督检查。
3.抽样检查印刷样品。
4.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5.约谈负责人。
6.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7.检查自查报告。
8.宣传警示。
9.其他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依托本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定期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需求目录,每两周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数据至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出版物企业除外)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监管综合业务系统。
(二)市新闻出版局对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按照所属地域进行梳理分类,分发到有关业务处室及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有针对性地许可审查及监管措施。
(三)各区(新区)每两周定期将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分派相关科室及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监督检查表》。
(四)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科室现场检查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我局审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本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查之日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及许可审批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六)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本局或者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印刷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3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出版物出版企业业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出版物出版企业业务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出版物出版企业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出版物出版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事项和指导监督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出版物出版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联系省局并在省局指导下,负责出版物出版企业业务的后续监督,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1.承担全市出版物出版企业的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版物出版企业开展后续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开展对出版物出版企业专项整治。
4.组织实施对出版物出版企业的抽查及后处理。
5.举办与出版物出版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6.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各区出版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出版物出版企业的后续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出版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出版经营活动的。
2.承担对未按照《图书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出版活动的进行查处。
3.承担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令第343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令第341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规定的出版企业进行查处。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四)《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五)《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六)《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出版物出版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事项和指导监督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出版物出版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联系省局并在省局指导下,负责出版物出版企业业务的后续监督,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版物出版企业开展后续监督,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出版物出版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市新闻出版局在省局指导下指导、监督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出版物出版业务的监管工作;
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出版物出版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出版物出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形式自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抽查出版物出版企业。
3.抽样检查出版样品。
4.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5.约谈负责人。
6.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7.检查自查报告。
8.宣传警示。
9.其他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依托本部门出版物出版企业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定期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需求目录,每周一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数据至出版物出版企业监管综合业务系统。
(二)市新闻出版局对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按照所属地域进行梳理分类,分发到有关业务处室及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有针对性地许可审查及监管措施。
(三)各区(新区)每周二将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分派相关科室及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科室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监督检查表》。
(四)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科室现场检查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本部门审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应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本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核查之日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市局根据上月全市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情况核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六)市局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及许可审批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七)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由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本局或者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监督管理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4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音像复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音像复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音像复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音像复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事项和指导监督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音像复制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联系省局并在省局指导下,指导监督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音像复制企业的监管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各区音像复制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音像复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音像复制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依法应当取得音像复制许可而未取得,从事音像复制业务活动的。
2.承担对未按照《复制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进行查处。
3.承担对违反《复制管理办法》规定的音像复制企业进行查处。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
三、职责分工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音像复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事项和指导监督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音像复制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联系省局并在省局指导下指导监督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音像复制企业的监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音像复制企业许可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市局在省局指导下指导、监督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音像复制企业许可业务的监管工作;
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根据《复制管理办法》规定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音像复制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音像复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形式自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抽查音像复制企业。
3.抽样检查复制样品。
4.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5.约谈负责人。
6.检查自查报告。
7.宣传警示。
8.其他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依托本部门音像复制企业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定期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需求目录,每周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数据至音像复制企业监管综合业务系统。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分派相关科室及新闻出版执法部门,实施有针对性地许可审查及监管措施。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相关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监督检查表》。
(三)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科室现场检查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本部门审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本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
(六)市局根据上月全市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情况核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七)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本局或者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音像复制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5 深圳市电影制作发行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电影制作、发行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电影放映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管理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并配合对从事电影制作、发行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包括:
(一)未经许可,从事电影片的制作、发行活动的。
(二)发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四)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二、监管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
三、职责分工
(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制片单位的审批。
(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四)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从事电影制作、发行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商事主体从事电影制作、发行业务前须向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此项业务。
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依法做好本市的电影制作、发行业务的管理工作,对开展电影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部门进行查处。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约谈负责人。
3.检查自查报告。
4.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5.把商事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共享到商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根据平台上列入“经营异常目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行为与广电工作的关联性,对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加强管控。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需求目录,定期提取涉及本单位的有关信息数据。
(二)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并属于审批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报指引,指导商事主体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本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及许可审批或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五)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目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告知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5.其他违反商事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在对商事登记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告知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在电影放映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6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新闻出版局是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事项的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及监管工作;负责培训和宣传与印刷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各区出版发行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事项及后续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活动的。
2.承担对未按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单位进行查处。
3.承担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令第343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发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令第341号)规定的出版物发行企业进行查处。
4.举办与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的培训和宣传。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六)《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职责分工
(一)市新闻出版局:指导、监督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的许可项目工作。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许可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市新闻出版局指导、监督各区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许可业务的监管工作;
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形式自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抽查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
3.抽样检查销售出版物样品。
4.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5.约谈负责人。
6.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7.检查自查报告。
8.宣传警示。
9.其他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依托本部门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定期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需求目录,每周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数据至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监管综合业务系统。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分派相关科室及新闻出版执法部门,实施有针对性地许可审查及监管措施。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相关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监督检查表》。
(三)各区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科室现场检查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本部门审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本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及许可审批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
(五)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本局或者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7 深圳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分工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相关事项如下:
(一)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监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点抓好法规政策宣传贯彻、行政执法协调、安全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重大活动协调保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具体包括: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而未取得的;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从事经营项目的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
2.承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整治行动。
3.承担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安全事件查处工作。
4.依法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5.组织开展相关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和相关业务教育培训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全民健身条例》。
(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六)《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三、市、区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局:负责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监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区局:负责辖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各区局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各区局的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确保实现对所有监管对象的一次现场检查监督。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量化检查。
3.风险监测。
4.约谈负责人。
5.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6.检查自查报告。
7.宣传警示。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相关数据;定期将商事主体许可审批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二)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将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科室及执法部门,实施有针对性的许可审查及监管措施。
(三)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即时告知申办相关许可事项,对拒不办理的应当按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并定期将商事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登记单位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至其他行政部门,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8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娱乐场所设立变更业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文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娱乐场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开展娱乐场所监管工作,牵头协调文化市场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具体如下: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承担对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3.承担对娱乐场所经营内容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查处工作。
4.承担对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外营业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5.承担对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行政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6.承担对其他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四)《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开展娱乐场所监管工作,牵头协调文化市场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商事主体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须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管力度。涉及信访、投诉、举报、转办的案件,对监管对象一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娱乐场所证照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曲目(节目)和游戏项目是否含有禁止性内容、是否在禁止营业时间外营业、是否配合文化行政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等。
2.宣传警示。倡导文明健康的娱乐消费方式,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检查自查报告。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有潜在违规风险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4.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潜在违规风险,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行政处罚。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对行政执法中发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认领商事主体的相关数据,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许可证件;定期将商事主体许可审批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二)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定期将商事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三)对娱乐场所的违规经营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娱乐场所的违规经营行为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查处的,及时函告相关部门配合查处。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文化行政部门在娱乐场所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9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文艺表演团体业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文艺表演团体行政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文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艺表演团体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开展文艺表演团体监管工作,牵头协调文化市场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艺表演团体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具体如下: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承担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行为的查处工作。
3.承担对罢演、随意变更演出内容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4.承担对假唱、假演奏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5.承担在公益演出中违规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查处工作。
6.承担对违反其他营业性演出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三、市、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开展文艺表演团体监管工作,牵头协调文化市场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文艺表演团体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营业性演出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商事主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前须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管力度。涉及信访、投诉、举报、转办的案件,对监管对象一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证照检查、演出活动是否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规定,查处罢演、随意变更演出内容、假唱、假演奏等行为。
2.宣传警示。倡导文明健康的文化消费方式,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检查自查报告。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有潜在违规风险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4.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潜在违规风险,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行政处罚。对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经营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认领商事主体的相关数据,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许可证件;定期将商事主体许可审批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二)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定期将商事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文化行政部门在文艺表演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10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演出经纪机构业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演出经纪机构行政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文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演出经纪机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开展演出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牵头协调文化市场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演出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具体如下: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承担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行为的查处工作。
3.承担对罢演、随意变更演出内容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4.承担对假唱、假演奏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5.承担在公益演出中违规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查处工作。
6.承担对违反其他营业性演出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三、市、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开展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管工作,牵头协调文化市场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演出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营业性演出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商事主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前须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管力度。涉及信访、投诉、举报、转办的案件,对监管对象一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证照检查、演出经纪行为是否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查处罢演、随意变更演出内容、假唱、假演奏等行为。
2.宣传警示。倡导文明健康的文化消费方式,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检查自查报告。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有潜在违规风险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4.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潜在违规风险,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行政处罚。对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经营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认领商事主体的相关数据,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许可证件;定期将商事主体许可审批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二)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定期将商事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文化行政部门在演出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11 深圳市电影放映单位设立业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电影放映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电影放映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广电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商事主体电影放映许可业务工作。
(二)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管理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行政指导企事业单位电影生产活动,承担对从事电影放映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如下:
1.未经许可,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
2.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3.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4.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5.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
6.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
(二)《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三)《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
(五)《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广电局负责指导监督、指导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商事主体电影放映许可业务工作,并组织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是电影放映许可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业务许可的后续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商事主体从事电影放映业务前须向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此项业务。
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工作,对开展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形式自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约谈负责人。
3.检查自查报告。
4.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5.建立电影行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制度和通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于违法违规的影院及时进行通报、曝光。
6.把商事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共享至商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对平台上列入“经营异常目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加强管控。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需求目录,每周定期提取涉及本单位的有关信息数据。
(二)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并属于审批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商事主体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报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本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及许可审批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五)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目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告知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5.其他违反商事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在对商事登记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告知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在电影放映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12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业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文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工作,牵头协调文化市场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具体如下: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承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查处工作。
3.承担对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外营业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4.承担对未按规定核对、记录消费者的证件和有关上网信息行为的查处工作。
5.承担对未按规定保存、登记有关经营信息、数据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6.承担对其他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工作,牵头协调文化市场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前须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管力度。涉及信访、投诉、举报、转办的案件,对监管对象一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证照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是否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有无超时经营行为等。
2.宣传警示。倡导文明健康的文化消费方式,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检查自查报告。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有潜在违规风险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4.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潜在违规风险,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行政处罚。对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经营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认领商事主体的相关数据,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许可证件;定期将商事主体许可审批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二)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定期将商事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将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三)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违规经营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违规经营行为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查处的,及时函告相关部门配合查处。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13 深圳市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业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许可业务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新闻出版局是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业务许可事项的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业务及监管工作;负责培训和宣传与印刷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各区印刷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审批业务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印刷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2.承担对未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印刷活动的进行查处。
3.承担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令第343号)、《印刷业管理条例》(***令第315号)、《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规定的印刷企业进行查处。
4.举办与印刷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的培训和宣传。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五)《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八)《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九)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职责分工
(一)市新闻出版局:指导、监督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许可项目工作。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许可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市新闻出版局指导、监督各区(新区)对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许可业务的监督工作;
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开展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形式自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抽查印刷企业。
3.抽样检查印刷样品。
4.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5.约谈负责人。
6.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7.检查自查报告。
8.宣传警示。
9.其他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依托本部门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定期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需求目录,每周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数据至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监管综合业务系统。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分派相关科室及新闻出版执法部门,实施有针对性地许可审查及监管措施。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监督检查表》。
(三)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科室现场检查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本部门审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商事主体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本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及许可审批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
(五)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本局或者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印刷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14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事项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新闻出版局是全市音像制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事项的后续监督,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1.承担全市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事项的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事项的审批进行后续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开展对音像制作单位专项整治。
4.组织实施对音像制作单位的抽查及后处理。
5.举办与音像制作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的培训和宣传。
6.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各区音像制作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事项及后续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依法应当取得音像制作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音像制作经营活动的。
2.承担对未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音像制作活动的进行查处。
3.承担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令第343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令第341号)规定的音像制作单位进行查处。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三)《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2项)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三、职责分工
(一)市新闻出版局:指导、监督全市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许可项目工作。
(二)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许可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许可业务的监督工作。
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音像制作单位的管理工作,对音像制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形式自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抽查音像制作单位。
3.抽样检查音像制作样品。
4.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5.约谈负责人。
6.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7.检查自查报告。
8.宣传警示。
9.其他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依托本部门音像制作单位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定期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需求目录,每周一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数据至音像制作单位监管综合业务系统。
(二)市新闻出版局对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按照所属地域进行梳理分类,分发到有关业务处室及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有针对性地许可审查及监管措施。
(三)各区(新区)每周二将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分派相关科室及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科室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监督检查表》。
(四)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科室现场检查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市局审批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商事主体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本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查之日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市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及许可审批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六)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本局或者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音像制作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15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复印、影印、打印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后续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复印、影印、打印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复印、影印、打印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新闻出版局是复印、影印、打印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许可事项的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复印、影印、打印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业务及监管工作。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各区复印、影印、打印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复印、影印、打印企业的设立、变更的审批业务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负责培训和宣传与复印、影印、打印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复印、影印、打印经营活动的。
2.承担对未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复印、影印、打印活动的进行查处。
3.承担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令第343号)、《印刷业管理条例》(***令第315号)规定的复印、影印、打印企业进行查处。
4.负责培训和宣传与复印、影印、打印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
(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三)《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四)《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职责分工
(一)市新闻出版局:指导、监督各区对复印、影印、打印企业的许可项目开展工作。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印、影印、打印企业许可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监管工作模式
(一)监管原则:
市新闻出版局指导各区对复印、影印、打印企业许可业务的监督工作。
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复印、影印、打印企业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复印、影印、打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形式自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抽查复印、影印、打印企业。
3.抽样检查复印、影印、打印样品。
4.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5.约谈负责人。
6.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7.检查自查报告。
8.宣传警示。
9.其他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依托本部门复印、影印、打印企业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定期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需求目录,每周定期从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数据至复印、影印、打印企业监管综合业务系统。
(二)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分派相关科室及新闻出版执法部门,实施有针对性地许可审查及监管措施。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监督检查表》。
(三)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科室现场检查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本部门审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商事主体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本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及许可审批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
(五)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由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本局或者各区(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印刷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16 深圳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广电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业务工作。
(二)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业务的管理工作,承担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业务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具体如下:
1.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2.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二、监管依据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三)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工作管理的通知》。
三、职责分工
(一)市广电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业务工作,并组织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业务的后续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商事主体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前须向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此项业务。
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管理工作,对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形式自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约谈负责人。
3.检查自查报告。
4.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5.建立广播电视节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制度和通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于违法违规的影视机构及时进行通报、曝光。
6.把商事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共享至商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对平台上列入“经营异常目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加强管控。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需求目录,每周定期提取涉及本单位的有关信息数据。
(二)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并属于审批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商事主体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报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本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及许可审批或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五)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目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管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告知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5.其他违反商事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在对商事登记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17 深圳市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35号)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广电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许可业务工作。
(二)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许可业务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具体如下: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该项目的。
2.承担对未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进行查处。
3.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查处。
4.承担对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的查处。
5.承担对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的查处。
6.承担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为的查处。
7.承担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的查处。
8.组织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秩序专项整治。
9.组织视频点播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10.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三、职责分工
(一)市广电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许可业务工作,并组织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是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许可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的后续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商事主体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前须向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此项业务。
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对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形式自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约谈负责人。
3.约谈节目总编或者节目审查员。
4.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5.宣传警示。
6.把商事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共享至商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对平台上列入“经营异常目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加强管控。
7.其他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需求目录,每周定期提取涉及本单位的有关信息数据。
(二)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提取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并属于审批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商事主体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报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发现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本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区(新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及许可审批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五)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目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检查。
六、跨部门协调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告知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5.其他违反商事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告知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在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18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文物商店业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文物商店业务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文物商店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省文化厅负责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业务许可事项和指导监督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文物商店的监管工作。
(二)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联系省文化厅并在省文化厅指导下,开展文物商店业务的后续监管工作,具体如下:
1.主管全市文物商店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协调各区(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商店开展后续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归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各区(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文物商店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具体如下:
1.对“有照无证”从事文物商店业务进行监管,发现存在依法应当取得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而未取得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2.对取得经营许可的文物商店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归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四)《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
三、职责分工
(一)省文化厅主管全省文物商店的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业务许可事项和指导监督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文物商店的监管工作。
(二)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联系省文化厅并在省文化厅指导下,主管全市文物商店业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区(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商店具体开展后续监督管理,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各区(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文物商店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文物商店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文物商店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从事文物商店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向文化和公安等部门申请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市文体旅游局联系省文化厅并在省文化厅指导下,指导和监督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文物商店的监管工作。
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文物商店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商店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归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
2.检查自查报告。
3.约谈负责人。
4.宣传警示。
5.其他方式(各单位自行制定)。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市文体旅游局要根据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办法,定期从信息平台提取商事主体的相关数据,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许可证;定期将商事主体许可审批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二)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超范围开展文物商店经营活动的,依法移交工商等相关部门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将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建议省文化厅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其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重点管控,指导协调各区(新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监管。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监管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三)对文物商店的违规经营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对市文体旅游局或者各区(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文物商店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