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医保到期用人单位需到地税部门办理转保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强调,《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于2012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原按7号文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外来工医保”)的,其用人单位应当在地税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或者《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4号)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地税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参保变更手续,将由地税部门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相应缴费标准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记者覃永赠 通讯员石晓红 朱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