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皇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8〕4号
广州皇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皇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皇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广州市银沙实业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进行生产,建筑地点位于增城区新塘镇银沙二路2号3幢。项目占地面积1200m2,建筑面积1300m2,主要建筑物包括1层生产车间,内附1层阁楼。项目年产2000万套真空镀膜塑料制品。项目员工人数30人,在厂内食宿,每天工作8小时,年生产300天。项目总投资18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7〕36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营运期项目冷却塔冷却水、除尘水帘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喷淋水经隔渣池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光油水帘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喷淋废水和光油水帘废水均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中较严者后进入排水渠排至仙村运河。
(二)废气。项目上光油过程中产生的光油喷雾经水帘吸收,上光油、紫外灯固化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在密闭喷涂房中收集后经“水喷淋+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m,总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真空镀铝、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2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营运期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间,项目废弃光油包装桶、含光油废液及其污泥、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不及格残次品等一般工业固废由回收公司回收利用。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及收集站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