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14日)
深公(法)字〔2006〕267号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3项)
01号 许可事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七条、第十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五)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六)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七)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应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八)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起止地点、路线和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暂住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四)证明申请人或负责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现场负责维持秩序人员佩带的标志样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游行示威线路经过本市2个以上区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受理机关为主管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受理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1.属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
3.审批结果于举行日前2个工作日告知申请者。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
1.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2.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2日内进行协商;
3.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2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
4.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一般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程序及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举行日2日前完成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书》,有效期仅限于该次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书》后方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递交申请书时间 | 活动方式 | |||||||||||
申 请 人 情 况 | 申请人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职业 | |||||||
工作单位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目的 |
| |||||||||||
参加人数 | 维持秩序人数 | |||||||||||
起止时间 | ||||||||||||
使用音响 | ||||||||||||
使用车辆 | ||||||||||||
集合地 | 解散地 | |||||||||||
游行、示威路线 | ||||||||||||
集会、示威场所 | ||||||||||||
使用标语、口号内容: | ||||||||||||
备注: |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02号 许可事项:占用和挖掘道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按本实施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同一地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项目,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二)方式: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核。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三)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对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况,需提前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件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正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三)道路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意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施工方案,涉及公交线路改变的还须出具《公共客运车辆站位变更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原件3份,附电子数据),内容包括:工程的项目名称;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的地点、工程期限;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所采取的物理安全措施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的措施。以上内容须详细标注在交通疏解图中,交通疏解图的绘制要求:
1.交通疏解图必须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绘制;
2.交通疏解图中,需明确标注施工前、施工期间、施工结束后恢复的道路线形及标志、标线、护栏、交通信号、监控设施等附属交通设施。
(六)属于对片区或路网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提交相应的交通评估报告;
(七)属于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提交有关公告材料;
(八)工程申请延期,须提交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及施工延期申请报告。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管理处道路使用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派员到施工地点勘察,根据施工现场的交通情况,按要求对施工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可行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材料齐全,交通组织方案、图纸按要求无误后,按法定时间、承诺时限审核;
(四)作出是否发放《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按实际需要占道施工的时间确认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道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
项目名称 | 原许可证号 | ||
占道地点 | |||
占用面积( M 2 ) | 长 M ×宽 M | 占用时限 | |
申请事项 | □ 新建工程 □ 临时工程 □ 扩建、改建工程 □ 变更 □ 遗失补发 □ 延期 | ||
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报,审批(或核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并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电话,以免无法即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及时、准确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若有疑问,请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窗口咨询(电话:84469162,84469163)。
03号 许可事项: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购买剧毒化学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令第344号发布)第五条第二项;
(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申领购买凭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同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4.本单位出具的需要购买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证明。
(二)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申领准购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暂用《购买剧毒物品申请表》替代)(原件1份);
2.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暂用《购买剧毒物品申请表》替代)(原件1份);
2.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暂用《购买剧毒物品申请表》替代)(原件1份);
2.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
1.《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暂用《购买剧毒物品申请表》替代)(原件1份);
2.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购买剧毒物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或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购买凭证、准购证由深圳市公安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深圳市公安局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证件及有效期限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一次性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方可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上注明的品种和数量到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购买剧毒化学品申请表
单位名称 | 批文号码 | ||
地址 | 电话号码 | ||
用途 | 使用地点 | ||
购买剧毒物品名称 | 库室设计 | 现有储存量 | 购买数量 |
单位负责人意见 | 职务: 年 月 日 | ||
分局治安科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治安处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制
04号 许可事项: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储存、使用、购买、运输爆炸物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发布)第十四条;
(二)《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1989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改)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储存:
1.具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规定安全标准的永久性仓库;
2.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同意;
3.具备2名以上合法持证上岗的专职保管员;
4.具有严格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5.临时性储存爆破器材的,具有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临时性储存爆破器材仓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7.4.5条。
(二)使用:
1.使用单位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应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使用单位为专业爆破公司的,应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使用单位为石矿场的,应持有矿产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具有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5.有经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的爆破员4名以上、安全员2名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购买:
1.购买人应为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2.具有合法的用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四)运输:
1.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
2.承运车辆已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标志牌证;
3.押运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押运员证;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储存:
1.《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规定安全标准的永久性仓库认定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专职保管员的相关情况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临时性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并提供其图纸、照片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二)使用:
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原件各1份);
3.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部门核发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爆破专业公司提供)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市国土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石场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石场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的爆破员4名以上、安全员2名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购买:
1.《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销售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原件1份);
2.承运车辆已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标志牌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押运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表》(附表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表》(附表2)、《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附表3)、《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或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储存:仓库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
(二)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
(三)购买:作业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
(四)运输:运入地的市级公安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储存、使用、购买:深圳市公安局;
(二)运输:
1.外省运入,由深圳市公安局初审,广东省公安机关审核发证;
2.省内运入,深圳市公安局审核发证;
3.市内跨区运输的,不用办证。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储存:
仓库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深圳市公安局实地审查相关场所、审核发证。
(二)使用:
单位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深圳市公安局审核发证。
(三)购买:
使用地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深圳市公安局审核发证。
(四)运输:
1.外省运入,由深圳市公安局初审,广东省公安机关审核发证;
2.省内运入,深圳市公安局审核发证;
3.市内跨区运输的,不用办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储存、使用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购买、运输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不规定有效期;
(二)《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一次性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按指定的场所、爆炸物品种类、数量从事爆炸物品储存活动;
(二)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购买、使用爆炸物品;
(三)取得《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方可按购买证上注明的品种和数量到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
(四)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路线进行运输。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1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表一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地址 | 电话号码 | |||||
使用场所 | 爆破员 | |||||
主管部门 | 安全员 | |||||
批准单位 | 批准时间 | |||||
四 邻 距 离 | 方位 | 重要建筑、设施及居民点名称 | 距离 | |||
核 定 使 用 品 种 | 1 | 6 | ||||
2 | 7 | |||||
3 | 8 | |||||
4 | 9 | |||||
5 | 10 | |||||
专 用 库 室 | 库室号 | 储存品种 | 设计容量 | 库室号 | 储存品种 | 设计容量 |
保卫处科安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单位负责人 意见 | 职务 签名 年 月 日 | |||||
公安机关 审查意见 | 派出所主管民警意见 | |||||
派出所领导意见 | ||||||
分局主管民警意见 | ||||||
分局科领导意见 | ||||||
备注 |
|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表二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地址 | 电话号码 | ||
分局治安科 领导审批 | 分局审批时间 | ||
危管科分管 副科长意见 | |||
危管科 科长意见 | |||
治安处 领导意见 | |||
备注 | 使用、储存量较大的民爆、剧毒物品单位要请示局领导审批 |
附表 2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表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地址 | 电话号码 | |||||
使用场所 | 爆破员 | 名 | ||||
主管部门 | 安全员 | 名 | ||||
批准单位 | 批准时间 | |||||
核 定 使 用 品 种 | 1 | 6 | ||||
2 | 7 | |||||
3 | 8 | |||||
4 | 9 | |||||
5 | 10 | |||||
单位安全保卫 部门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单位负责人意见 | 职务 签名 年 月 日 | |||||
辖区分局 审查意见 | 派出所主管 民警意见 | |||||
派出所领导意见 | ||||||
分局治安科 主管民警意见 | ||||||
分局治安科 领导意见 | ||||||
市局治安处 | 危管科分管 科长意见 | |||||
危管科科长意见 | ||||||
治安处领导意见 |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制
附表 3
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
单位名称 | 经办人电话 | ||||||||||||
使用性质 | 项目名称 | ||||||||||||
爆破地点 | |||||||||||||
爆破类型 | 爆破方案批准时间 | ||||||||||||
危险等级 | A | B | C | D | 不分级 | ||||||||
购买物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现有储存数量 | 单位申请购买数量 | 公安机关批准数量 | |||||||||
单位负责人 意见 | 职务: 签名: 年 月 日 | ||||||||||||
公安机关意见 | 分局治安科 | 危管科 | 市 局治安处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 1.此表由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填写,公安机关凭此表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
2.“危险等级”根据“深圳市爆破作业审批表”所列填写;
3.石(矿)场无需填“使用性质”一栏。
附表 4
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联系人电话 | |||||
运输单位名称 | 运输车牌号码 | |||||
运输司机 | 运输押运人员 | |||||
启动地点及运输路线 | ||||||
存放地点 | ||||||
运输时间 | ||||||
爆炸物品名称、规格 | 计量单位 | 申请运输数量 | 公安机关批准数量 | |||
| ||||||
| ||||||
| ||||||
| ||||||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盖章) 职务: 签名: 年 月 日 | |||||
公安机关意见 | 治安处危管科 | 治安处领导 | 省厅治安局危管科 |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名: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制
05号 许可事项: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爆破员证和爆破器材保管员证、押运员证、安全员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发布)第二十八条;
(二)《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1989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书;
(二)经所在单位审查合格,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原件1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一寸免冠近照2张;
(三)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户证明书(原件1份);
(四)经所在单位审查合格,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专业培训、附考卷的考核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爆破作业人员作业证审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受理并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爆破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证》,不规定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爆破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指定的爆炸物品爆破、安全、押运及保管作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两年年检1次。
附表
爆破作业人员作业证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像片 | |||
申请种类 | 籍贯 | 住址 | ||||
工作单位 | 文化程度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身份证号码 | |||||
本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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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从事过 爆破作业或爆破 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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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受过 何种奖励或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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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制
06号 许可事项:工程爆破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爆破作业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发布)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1989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持有市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拟制了可行的设计方案;
(三)签订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四)持有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五)专业爆破公司应持有《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和市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企业);
(六)石场应持有市国土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市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企业);
(七)有必需的设计人员、工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爆破作业审批表》(原件1份);
(二)现场保管及退库人员审批表(不得少于2人)(原件1份);
(三)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爆破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设计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爆破场所与四邻相对位置的彩照);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石场自身采矿不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采矿许可证(石场采矿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一)设计人员、工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二)其他***:如1.项目来源证明材料;2.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3.安全评估意见;4.测震方案、报告资料等。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爆破作业审批表》(附表1)、《施工现场保管及退库人员登记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作业地的行政区公安分局或者深圳市公安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二)市公安局实地勘查场所后作出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具批准文书;按工期确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工程爆破方案经审批后方可从事爆破工程技术相关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工期超过1年的实行跨年度登记。
附表 1
深圳市爆破作业审批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 编号:
施工单位 | 送审时间 | ||||||||||
工程名称 | 设计人员 | ||||||||||
爆破地点 | |||||||||||
爆破类别 | 爆破规模 | 方量 | |||||||||
危险等级 | A 级 | B 级 | C 级 | D 级 | 不分级 | 药量 | |||||
雷管 | |||||||||||
业主或总承包单位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爆破作业人员 | 职务或工种 | 姓名 | 年龄 | 作业证件号码 | 签名 | ||||||
工地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爆破员 | |||||||||||
安全员 | |||||||||||
分局初审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专家(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爆破规模 | 爆破方量(方) | 炸药总量( kg ) | 雷管总量(枚) | 备注 | |||||||
市局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 1 .爆破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 2 个以上爆破工地的技术负责人。 2 .爆破员或安全员不得同时担任 1 个以上爆破工地的爆破作业手。 3 .每个爆破工地的爆破作业人数不得少于 4 名。 |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制
附表 2
施工现场保管及退库人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 | 相片 | ||||||||||
爆破工地名称 | |||||||||||
爆破工地地址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暂住证号码 | ||||||||||
作业证名称 | 作业证号码 | ||||||||||
本人签名 | 担保人情况 和联系电话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身份证号码 | |||||||||
办公室 | 手机 | ||||||||||
住宅 | 住宅 | ||||||||||
本单位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区公安分局 初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市局专家组 审核意见 | 证件编号 | 有效期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市局主管 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制
07号 许可事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典当行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3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发布)第35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发布)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凭《典当经营许可证》,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获《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
(三)有典当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
(四)有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
(五)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典当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向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表,审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印章刻制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为印章刻制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门机构、驻深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公章、财务章,企业单位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报关章等各类印章的刻制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发布)第37项;
(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
(三)《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
1.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2.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保管仓库或专用保险柜;
3.具备适用印章网络化管理条件的相应设备;
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公章刻制:
1.单位已依法设立或已批准设立(包括拟成立的企业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刻制公章的;
2.单位组织机构已组成并确定法定代表人的。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审批:
1.特种行业开业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治安责任人、从业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公章刻制审批:
1.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开具刻章证明或申请报告(详细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数量、附上印章样模)(原件2份);
3.刻章登记卡(首次办理由公安机关核发)(原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性法人单位还应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此外,不同情况刻制公章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章:
(1)市编制委员会文件、市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事业单位还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刻制印章的申请报告(由刻制印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或加具同意刻制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2.其他组织申请刻章:
(1)社会团体:须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及刻章介绍信(附上章的名称、数量及样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8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
(2)外地驻深机构、境外企业驻深办事处:须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核发的《驻深机构登记证》或市工商局核发的《国内外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刻章申请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3)幼儿园和其他教学培训机构:须持有市(区)教育局核发的《注册证书》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刻章申请由发证教育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8月21日国家教委、公安部令第1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4)职工培训机构:须持市劳动局核发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办学许可证》或同意成立培训中心的批复,刻章申请由发证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5)各单位的工会:须持该单位成立的政府批文及上级工会下发的成立该工会文件,刻章申请由市总工会或区工会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总工会组织部《关于我市各区工会组织刻制印章的规定的通知》(深工组建〔1991〕9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以上(3)、(4)、(5)项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还须持市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刻制印章证明。
(6)单位的党组织、纪检部门等:须持成立该单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该党组织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予刻章。
法律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我省党组织印章党徽样式的通知》(粤委办〔2003〕75号)。
(7)医疗机构、私人诊所:须持市(区)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记者站、杂志社、报社等新闻出版部门:须持广东省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文及证书,刻章申请由市新闻出版局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单位团委:须持成立该团委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基金会:须持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由市(区)政府及市(区)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各单位的内部保卫部门:须持成立保卫部门的文件及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保卫科(处)的批复,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须持市政府有关批文,刻章申请由主办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印章样模需注上年限(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3)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只审批公章。基建单位:须持市(区)工商局、建设局核发的《筹建许可证》;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行政、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须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4)企业的清算组刻制公章:须持有法院的介绍信、指定成立清算的函及民事裁决书,或市工商局“成立清算组的决定”文件,由律师办理。
(15)律师事务所:须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成立的批复文件;刻章申请由发证机关(市司法局等)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企业申请刻制印章:
(1)新成立的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申请刻制企业各类专用章: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个体工商户:经营负责人签名的申请报告,并经经营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个体经营者协会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经营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人员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中方负责人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中方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刻制印章:须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委,深圳市人民政府等多家机关对印章管理规定的文件制定。
六、申请表格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深圳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二)公章刻制:无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深圳市公安局。
(二)公章刻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等经营性单位印章刻制由设立地各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性组织等非经营性单位印章刻制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对各区公安分局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可到深圳市公安局办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深圳市公安局。
(二)公章刻制:受理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向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表,审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公章刻制:凭有效文件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刻制印章。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公章刻制:当日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规定有效期限;
(二)公章刻制:印章刻制许可批文15日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设立刻章业,从事刻章活动;
(二)公章刻制:经许可同意,在经公安机关许可合格的印章刻制点制作印章。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技防设施、相关设备状况 | 安全制度状况 | ||
场地勘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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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营科审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治安处领导审批 | 签章 年 月 日 | ||
局领导审批 |
|
09号 许可事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405号发布)第十九条;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档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档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在内地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6.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证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条件: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增驾准驾车型的其他条件:
1.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5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4.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1.考试科目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具体科目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见***);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2.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人员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4.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以及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内地居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6.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领驾驶证: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人近期免冠非制服一寸红底彩照5张。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
(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初次申领驾驶证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三)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五)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考试科或驾驶证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预约考试;
(三)场地考试;
(四)核发驾驶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天内安排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证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考试。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由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考试地点在韶关官渡,学员考试合格后由学员所在驾驶学校负责将考试资料交回车管所,车管所在收到考试合格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根据具体情况,驾驶证有效期分别为6年、10年及长期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为汽车类120元,摩托车类80元。
机动车驾驶员补考费:汽车类60元/次,摩托车类40元/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三条以及粤价函〔1998〕330号、粤价函〔2000〕103号、粤价函〔2003〕188号文件规定。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须年审。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科目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机动车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等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
3.高速公路、恶劣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伤员急救的一般知识,危险物品运输知识及其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文明驾驶和职业道德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二)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线路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2.对车辆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机动车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科目二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在不准许停车的行驶过程中停车2次;
6.发动机熄火;
7.驾驶两轮车考试时单脚或双脚触地。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通过单边桥、上坡起步、通过连续障碍、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起伏路行驶、低附着系数路面行驶等情况。其中,按照申请报考的准驾车型,设定必考项目: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侧方停车、直角转弯、曲线行驶、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
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曲线行驶、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手动档汽车必须考试侧方停车、上坡起步,自动档汽车必须考试侧方停车,其他项目考试由考试员随机选取;
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其中上坡起步、曲线行驶、通过单边桥、起伏路考试项目属必考项目,其他项目考试由考试员随机选取。
其他准驾车型的必考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考试员可以在必考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科目三考试项目。
2.在实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正确驾驶机动车的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各种灯光的知识,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其中,按照申请报考的准驾车型,设定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考试距离不少于7公里;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距离不少于5公里;
小型客车、小型自动档汽车考试距离不少于3公里。
(二)合格标准:
科目三考试满分为100分。按照不同准驾车型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下列分值规定的,科目三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应当达到90分;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应当达到80分。
附表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档案编号 | |||||||||||||||||||||||||||||||||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国籍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照片 | |||||||||||||||||||||||||||||||
号码 | |||||||||||||||||||||||||||||||||
住所地址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申请业务种类 | 申领 | □ 初次申领 □ 增加准驾车型 □ 持军警驾驶证 □ 持境外驾驶证 | 申请的准驾 车型代号 | 现准驾车型代号 |
| ||||||||||||||||||||||||||||
属于持军警驾驶证、境外驾驶证申领的,还应填写下列事项: □ 军队驾驶证 □ 武警驾驶证 □ 香港驾驶证 □ 澳门驾驶证 □ 台湾驾驶证 □ 外国驾驶证 所持驾驶证的证号 签注的准驾车型代号 初次领证日期 有效期截止日期 | |||||||||||||||||||||||||||||||||
换证 补证 注销 | □ 有效期满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有效期限 | ||||||||||||||||||||||||||||||
□ 转入 | 转入原因 | □ 户籍迁入 □ 来本地居住 | 原驾驶证 档案编号 | ||||||||||||||||||||||||||||||
□ 达到规定年龄 | 现准驾车型代号 | 申请的准驾 车型代号 | |||||||||||||||||||||||||||||||
□ 自愿降低准驾 | |||||||||||||||||||||||||||||||||
□ 身份信息变化 | 变化事项 | 变化后内容 | |||||||||||||||||||||||||||||||
□ 证件损毁 | 原因 | ||||||||||||||||||||||||||||||||
□ 补证 | |||||||||||||||||||||||||||||||||
□ 注销 | |||||||||||||||||||||||||||||||||
申请 方式 | □ 本人申请 □ 监护人申请 □ 委托 代理申请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委托 代理 | 代理人 / 监护人姓名 | 身份证明 | 号型 | ||||||||||||||||||||||||||||||
住址 | |||||||||||||||||||||||||||||||||
申告的义务和内容 |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下列不准申请的情形: 一、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四、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 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 | ||||||||||||||||||||||||||||||||
六、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三年; 七、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准申请的情形。 上述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本人不具有所列的不准申请的情形。 | 申 请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二、标注有“口”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口”中划勾;
三、“申请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
(一)“身份证明名称”,属于在暂住地申请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属于境外人员的,分别填写入境的身份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居留证”和《居留证》证号;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填写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其他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
(二)“住所地址”,属于境外人员的,填写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记载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其他人员,记载《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地址。
(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填写能够联系到申请人的地址和电话。
四、“申请业务种类”中包含的各栏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属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申领栏中申请的“准驾车型代号”;属于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填写“现准驾车型代号”;属于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境外驾驶证申领的,还应当在相应种类驾驶证前的“口”内划勾,并填写“所持驾驶证的证号”、“签注的准驾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属于换证、补证或注销的,先选择具体的业务种类,如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在“口有效期满”内划勾,再填写此项业务栏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和“有效期限”。换证、补证业务交由他人代理的,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由监护人提出注销的,填写“申请方式”和“委托代理”栏,同时,必须由本人在“申请方式”栏后的本人签字处签名。
五、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申告的义务和内容”,如实申告,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
10号 许可事项:机动车注册、变更、注销核发牌证
(一)机动车注册核发牌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令第405号发布)第五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第二条、第六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证明、凭证;
(二)购买未列入环保车型目录机动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三)申请机动车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附表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
(二)登记审核窗口受理申请;
(三)刑侦验车窗口检验车辆;
(四)车辆检验窗口检验车辆;
(五)登记复核窗口复核资料,发放待办凭证,进口车辆需要进行核查;
(六)发放号牌;
(七)发放行驶证、登记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0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证;机动车号牌:100元/副(汽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机动车变更核发牌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已在深圳市辖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令第405号发布)第六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法定证明和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更换发动机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动机来历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车身或车架的来历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原件)。
(四)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或者进口车销售单位出具的更换原因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发生变更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发生变更的证明(原件)。
(七)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机动车档案(原件)。
(八)机动车为2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共同财产的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1.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附表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附表2)、《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申请,提交凭证、证明;
2.审核资料后,车管所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3.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对机动车进行变更;
4.变更后,向车管所交验车辆;
5.检验车辆;
6.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更换发动机的:
1.变更发动机;
2.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机动车;
4.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5.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
2.审核资料后,车管所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3.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对机动车进行变更;
4.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变更后,向车管所交验车辆;
6.检验车辆;
7.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四)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1.更换整车;
2.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3.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
4.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5.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1.变更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3.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4.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1.变更住所;
2.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3.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4.对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机动车号牌,业务审批同意;
5.核发临时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
(七)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2.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3.对于符合规定的,业务审批同意;
4.核发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
(八)机动车为2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共同财产的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1.变更双方提出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2.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3.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4.如双方住所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按照迁出与迁入程序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二)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三)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六)机动车为2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共同财产的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变更双方在同一管辖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变更双方不在同一管辖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0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证;机动车号牌:100元/副(汽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三)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已在深圳市辖区注册的机动车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令第405号发布)第九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有关灭失证明(原件1份);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附表4)。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报废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机动车唯一性认定、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受理——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向申请人发出《机动车报废通知书》。
(二)灭失注销登记:
申请受理——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对因灭失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报废通知书》,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车辆管理所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取得《机动车报废通知书》后,方可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报停养路费等有关规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1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流水号:
业务种类: 车辆类型:
机动车所有人: 品牌型号:
机动车登记编号: 号牌种类:
流程序号 | 岗位名称 | 业务内容 | 经办人 | 经办日期 | |
1 | 登记审核岗 | 受理、审核 | 年 月 日 | ||
2 | 牌证管理岗 | 发牌、收回车辆照牌、制证 | 年 月 日 | ||
3 | 业务领导岗 | 复核车辆手续 | 年 月 日 | ||
4 | 档案管理岗 | 复核资料、归档、入库 | 年 月 日 | ||
登记栏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请示事项 | 审批意见 | ||||
|
|
注: 1. 将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事项签注在登记栏内。
2. 需要留存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的,粘贴在背面。
(表格背面)
车辆照片 |
车辆识别代号 / 车架号拓印膜 |
附表 2
机动车注册登记 / 转入申请表
申请事项 | □ 注册登记处 □ 转入 | ||||||||||||||||||||||||||||||||||||||||||||
[ 框 3] 机动车 所有人 | 姓名 / 名称 | 联系电话 |
| ||||||||||||||||||||||||||||||||||||||||||
住所地址 | 邮政编码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 常住人口 □ 暂住人口 |
| ||||||||||||||||||||||||||||||||||||||||||
居住 / 暂住证明名称 | 号码 |
| |||||||||||||||||||||||||||||||||||||||||||
机动车 | 机动车使用性质 | □ 公路客运 □ 公交客运 □ 出租客运 □ 旅游客运 □ 租赁 □ 货运 □ 非营运 □ 警用 □ 消防 □ 救护 □ 工程抢险 □ 营转非 □ 出租营转非 |
| ||||||||||||||||||||||||||||||||||||||||||
机动车获得方式 | □ 购买书 □ 仲裁裁决 □ 继承 □ 赠予 □ 协议抵偿债务 □ 中奖 □ 资产重组 □ 资产整体买卖 □ 调拨 □ 境外自带 □ 法院调解、裁定、判决 |
| |||||||||||||||||||||||||||||||||||||||||||
机动车品牌型号 |
| ||||||||||||||||||||||||||||||||||||||||||||
车辆识别代号 / 车架号 |
| ||||||||||||||||||||||||||||||||||||||||||||
发动机号码 |
| ||||||||||||||||||||||||||||||||||||||||||||
来历凭证 | □ 销售 / 交易*** □ 《调解书》 □ 裁决书 □ 《判决书》 □ 相关文书 □ 批准文件 □ 调拨证明 □ 《仲裁裁决书》 | 机动车所有人:
(个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进口凭证 | □ 《货物进口证明书》 □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假)牌证通知书》 | ||||||||||||||||||||||||||||||||||||||||||||
其他 | □ 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 □ 机动车档案 □ 身份证明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公证书》 | ||||||||||||||||||||||||||||||||||||||||||||
申请方式 | □ 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 □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 代理申请。 | ||||||||||||||||||||||||||||||||||||||||||||
代理人 | 姓名 / 名称 | ||||||||||||||||||||||||||||||||||||||||||||
住所地址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明名称 | [ 框 4] | 代理人签章:
| |||||||||||||||||||||||||||||||||||||||||||
经办人 | 姓名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个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住所地址 | |||||||||||||||||||||||||||||||||||||||||||||
签字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口”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勾;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实际居住的地址;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4.机动车栏内的“机动车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与车辆核对后填写;
5.申请方式栏,属于由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内划勾外,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6.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盖章栏,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7.代理人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应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签字。
附表 3
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
[ 框 5] 机动车所有人 | 姓名 / 名称 | 联系电话 | ||||||||||||||||||||||||||||||||||||||||||
住所地址 | 邮政编码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 常住人口 □ 暂住人口 | ||||||||||||||||||||||||||||||||||||||||||
居住 / 暂住证明名称 | 号码 | |||||||||||||||||||||||||||||||||||||||||||
变更事项 | □ 变更使用性质 □ 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 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变更机动车所有人 □ 变更车身颜色 □ 更换车身 / 车架 □ 更换发动机 □ 更换整车 | |||||||||||||||||||||||||||||||||||||||||||
变更后的信息 |
| 机动车所有人:
(个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事项明细 |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 | 车辆管理所 | ||||||||||||||||||||||||||||||||||||||||||
申请方式 | □ 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 □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 代理申请。 | |||||||||||||||||||||||||||||||||||||||||||
代理人 | 姓名 / 名称 | |||||||||||||||||||||||||||||||||||||||||||
住所地址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明名称 | [ 框 6] | 代理人签章:
(个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经 办 人 | 姓名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
住所地址 | ||||||||||||||||||||||||||||||||||||||||||||
签字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勾;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实际居住的地址;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4.申请方式栏,属于由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内划勾外,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5.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盖章栏,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6.代理人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应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签字。
附表 4
机动车停驶、复驶 / 注销登记申请表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车牌号码 | ||||||||||||||||||||||||||||||||||||||
申请事项 | □ 停驶 □ 复驶 □ 注销 | ||||||||||||||||||||||||||||||||||||||
[ 框 7] 机动车所有人 | 姓名 / 名称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机动车所有人:
(个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申请明细 | 相关资料 |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行驶证 □ 机动车号牌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 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 |||||||||||||||||||||||||||||||||||||
注销原因 | □ 报废 □ 灭失 □ 其他 | ||||||||||||||||||||||||||||||||||||||
停驶期限 |
| ||||||||||||||||||||||||||||||||||||||
事项明细 |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 | 车辆管理所 | |||||||||||||||||||||||||||||||||||||
方式 | □ 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 □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 代理申请。 |
| |||||||||||||||||||||||||||||||||||||
代理人 | 姓名 / 名称 | ||||||||||||||||||||||||||||||||||||||
住所地址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明名称 | [ 框 8] | 代理人签章:
(个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姓名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
住所地址 | |||||||||||||||||||||||||||||||||||||||
签字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口”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勾;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实际居住的地址;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4.申请方式栏,属于由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口“内划勾外,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5.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盖章栏,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6.代理人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应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签字。
11号 许可事项: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一、行政许可内容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含设立临时类经营性停车场审批)。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发布)第63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含设立临时类经营性停车场审批):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3万元以上注册或者经营资金);
2.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其中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1999;其余设施,符合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制定的具体规范)。
4.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
(二)变更经营性停车场:
1.变更申请(根据具体变更项目提出);
2.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3.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
(三)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注销申请;
2.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1.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3.有效的资产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二)开办临时类经营性停车场:
1.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2.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三)变更经营性停车场:
1.变更停车场管理单位:
(1)双方单位变更申请(原件1份);
(2)停车场变更土地使用权双方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管理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停车场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停车场责任人:
(1)变更申请(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原件1份);
(3)责任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责任人一寸彩照2张;
(5)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3.变更停车场车位数:
(1)变更申请(原件1份);
(2)红线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3)停车场设施简图(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停车场许可证(原件1份);
(5)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变更停车场地址门牌号码:
(1)变更申请(原件1份);
(2)有关部门更改门牌通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1份)。
5.变更停车场名称:
(1)变更申请(原件1份);
(2)停车场许可证(原件1份)。
6.停车场申请改变功能:
(1)变更申请(原件1份);
(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1份)。
(四)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注销申请;
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申办审批表》(附表1)、《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变更业务申报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停车场地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交通安全设施合格,核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二)变更经营性停车场: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无误的,核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三)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无误的,做出注销许可。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开办及变更:核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有效期限与场地使用权期限相同。
(二)注销: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开办:取得《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后方可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二)变更: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停车场的内容;
(三)注销:经批准后方可停办机动车停车场。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1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申办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停车场名称: | 地址: 区 路 街(村) 号 | |||||
单位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传真: | ||||
停车场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电话: | ||||
停车场面积: 平方米 | 规划车位: 个 | 露天车位: 个 | 管理员配额 名 | |||
| ||||||
实际车位: 个 |
| |||||
立体机械车位: 个 | ||||||
设施情况 | 值班岗亭: 个 | 围墙(围栏): 米 | 标线: 米 | 标志牌: 个 | ||
地面结构:□ 水泥地面 □ 砂土地面 | 车场性质:□ 永久性 □ 临时场 | |||||
□ 防盗栏 □ 闭路电视监控 | 收费方式 : □ 电脑 □ 人工 | |||||
开办主体 | □ 政府投资办 □ 企事业自办 □ 合办 □ 租用场地办 | |||||
类别 | 商业类: □ 宾馆、酒家 □ 商业大厦 □ 写字楼 □ 专业 场 公共类: □ 码头、口岸、车站 □ 旅游景点 □ 医院、博物馆、图书馆 住宅类: □ 多 高层住宅区(楼) □ 混合型住宅区 □ 工业仓库小区 临时类: □ 临时场地 □ 其他场地 | |||||
结构形式 | □ 露天 □ 室内 □ 露天、室内混合 □ 多层 □ 立体机械 | |||||
停车场方位示意图(注明四周路名) 北 ↑→ |
提供如下资料: 1 .土地使用出让、租用合同书、土地红线图、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停车场交通设施平面设计图》; 4 .《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 5 .申办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A4 纸复印); 6 .法定代表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任命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名; 7 .管理员登记备案表;责任书一式 2 份; 8 .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及责任人一寸彩照 2 张。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均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申 办 单 位 意 见 |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停车场地管理科 民警验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停车场地管理科 领导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
说明:确认项目在“□”内划勾
附表 2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变更业务申报表
停车场名称: 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变更内容 |
|
变更范围 |
|
停车场申办 单位意见 |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
停车场地管理科 民警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停车场地管理科 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12号 许可事项:机动车延缓报废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延缓报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相关申请表格(原件1份);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机动车安全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附表1)、《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表》(附表2)、《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到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检测;
(二)凭有关材料及安全检测报告到登记复核窗口复核资料,发放待办凭证;
(三)发放行驶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延缓报废车辆必须在报废期限前60天内提出申请,送检测站进行性能检测及外观检验。安全技术、环保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且符合延期条件的车辆方可办理延缓报废,延长使用期。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在延缓报废期间机动车可上道路行驶。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延缓报废汽车每年须进行定期检验:
(一)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从事营业性运输的20座以上(含20座)大客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
(四)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定期检验1次。
(五)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附表 1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流水号:
业务种类: 车辆类型:
机动车所有人: 品牌型号:
机动车登记编号: 号牌种类:
流程序号 | 岗位名称 | 业务内容 | 经办人 | 经办日期 | |
1 | 登记审核岗 | 受理、审核 | 年 月 日 | ||
2 | 牌证管理岗 | 发牌、收回车辆照牌、制证 | 年 月 日 | ||
3 | 业务领导岗 | 复核车辆手续 | 年 月 日 | ||
4 | 档案管理岗 | 复核资料、归档、入库 | 年 月 日 | ||
登记栏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请示事项 | 审批意见 | ||||
注: 1. 将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事项签注在登记栏内。
2. 需要留存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的,粘贴在背面。
表格背面
车辆照片 |
车辆识别代号 / 车架号拓印膜 |
附表 2
机动车注册登记 / 转入登记表
机动车登记编号: 登记证书编号:
1. 姓名 / 名称 |
| 2. 联系电话 |
| ||||
3. 身份证明名称 及号码 |
| 4. 单位 / 个人 |
| ||||
5. 住所地址 |
| 6. 邮政编码 |
| ||||
7. 暂住地址 |
| 8. 邮政编码 |
| ||||
9. 车辆类型 |
| 10. 使用性质 |
| 11. 机动车获得方式 |
| ||
12. 制造厂名称 |
| 13. 国产 / 进口 |
| ||||
14. 车辆品牌 |
| 15. 车辆型号 |
| ||||
16. 车辆识别 代号 / 车架号 |
| 17. 发动机号 |
| ||||
18. 发动机型号 |
| 19. 排量 / 功率 | Ml/ kv | ||||
20. 车身颜色 | 21. 外廓尺寸 | 长 宽 高 mm | |||||
22. 燃料种类 | 23. 转向形式 | 24. 货箱内部尺寸 | mm | ||||
25. 钢板弹簧片数 | 后轴片 | 26. 轴数 | 27. 轴距 | mm | |||
28. 轮胎数 | 29. 轮胎规格 | 30. 轮距 | 前 mm 后 mm | ||||
31. 总质量 | kg | 32. 整备质量 | kg | 33. 核定载质量 | kg | ||
34. 准牵引总质量 | kg | 35. 核定载客 | 人 | 36. 驾驶室载客 | 人 | ||
37. 来历凭证名称 | 38. 来历凭证编号 |
| |||||
39. 进口凭证名称 | 40. 进口凭证编号 |
| |||||
41. 完 / 免税凭证 名称 | 42. 完 / 免税凭证编号 |
| |||||
43. 销售单位 / 交易市场名称 | 44. 销售 / 交易价格 |
| |||||
45. 车辆出厂日期 | 49. 登记机关章 | ||||||
46. 注册日期 | |||||||
47. 转入日期 | |||||||
48. 备注 |
表格背面
车辆照片 |
车辆识别代号 / 车架号拓印膜 |
附表 3
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号牌号码 | |||||||||
申请事项 |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 姓名 / 名称 | 联系电话 | ||||||||
住所地址 | 邮政编码 | |||||||||
暂住地址 | 邮政编码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 外常住人口 □ 暂住人口 | ||||||||
机 动 车 | 车辆类型 | □ 汽车 □ 农用运输车 | ||||||||
机动车使用性质 | □ 公路客运 □ 公交客运 □ 出租客运 □ 旅游客运 □ 租赁 □ 货运 □ 非营运 □ 警用 □ 消防 □ 救护 □ 工程抢险 | |||||||||
厂牌型号 | 发动机号码 |
| ||||||||
车辆识别代号 / 车架号 |
| |||||||||
申 请 方 式 | □ 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 □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 代理申请 | 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个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代 理 人 | 姓名 / 名称 | |||||||||
住所地址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代理人签章:
(个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经 办 人 | 姓名 |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
住所地址 | ||||||||||
签字 |
| |||||||||
业 务 领 导 意 见 | 签字 / 盖章 年 月 日 | 机 动 车 检 验 意 见 | 签字 / 盖章 年 月 日 | 登 记 审 核 意 见 | 签字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勾;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签注的地址,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居民且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除按照《居民身份证》填写住所地址栏外,还要按照《暂住证》填写暂住地址栏;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4.机动车栏内的“机动车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与车辆核对后填写;
5.申请方式栏,属于由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内划勾外,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6.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盖章栏,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7.代理人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应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签字;
8.申请事项栏填写申请延缓报废的内容;
9.业务领导岗、机动车登记岗、登记审核岗由相应的人员填写。
13号 许可事项: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学生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学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合法成立的学校(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或者在深圳注册登记的道路客运企业;
(二)机动车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9座以上车辆;
(三)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四)申请人承诺在车身上喷涂全市统一的校车图案或者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
(五)16座以上(含16座)校车应加装上下车扶手等完好的安全装置;
(六)校车前排座位应设置三角式或其他类型的汽车安全带;
(七)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在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不超过6分,且未发生过负次要责任以上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八)学校租(借)用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
法律依据:《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4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校车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机动车行驶证,租(借)用车辆的还需提供租(借)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政府批准成立学校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同意在车身上标注全市统一的校车图案或者设置统一校车标识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16座以上(含16座)校车应提供车辆内部加装上下车扶手照片(原件1份);
(九)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或其他类型的汽车安全带的照片(原件1份);
(十)学校租(借)用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应提供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校车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查验审核材料;
(三)予以许可的,申请人按照有关承诺标注全市统一的校车图案或者设置统一校车标识,经检验合格后,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放《深圳市校车许可证》,并为该车驾驶员配发校车驾驶员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校车许可证》,有效期同该车辆检验合格证明的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校车许可证》后,方可运载学生。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