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番国规听20166号
穗番国规听〔2016〕6号
听 证 告知书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0.5166公顷,其中水田0.5421公顷、水浇地0.712公顷、养殖水面3.1722公顷、林地0.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外)0.8738公顷、建设用地5.2005公顷、未利用地0.0155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地址:市桥街东兴路18号,邮编:511400)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随文注销穗番国土听告字〔2016〕6号。
特此告知。
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
一、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二、各单位征地补偿安置 |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
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水田 | 0.5421 | 土地补偿费 | 200.5720 | 108.7301 | 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水浇地 | 0.712 | 200.5720 | 142.8073 | ||||
养殖水面 | 3.1722 | 240.68*** | 763.5054 | ||||
有林地 | 0.0005 | 140.4004 | 0.0702 | ||||
其他农用地 | 0.8738 | 140.4004 | 122.6819 | ||||
建设用地 | 5.2005 | 200.5720 | 1043.0747 | ||||
未利用地 | 0.0155 | 80.2288 | 1.2435 | ||||
水田 | 0.5421 | 安置补助费 | 120.3432 | 65.2380 | 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 ||
水浇地 | 0.712 | 120.3432 | 85.6844 | ||||
养殖水面 | 3.1722 | 120.3432 | 381.7527 | ||||
有林地 | 0.0005 | 100.2860 | 0.0501 | ||||
其他农用地 | 0.8738 | 100.2860 | 87.6299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625.8448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另外增加补偿的625.8448万元三项费用合计为3428.3130万元,折合补偿标准为325.9906万元/公顷(约21.7327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4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部分的补偿总额应为3785.976万元。 | |||||||
青苗补偿费为34.7838万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为529.6993万元,两项费用共5***.4831万元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合计 | 4350.4591万元 |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 |||||||
三、该项目征收土地为景观大道(禺山西路至长堤西路) | |||||||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地点及联系人: | |||||||
沙头街城建服务中心和沙头街横江村的村务公开栏,联系人:何兆成 ,联系电话:34816808。 |
关于番禺区景观大道(长堤西路至禺山西路)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有关规定精神, 拟定番禺区景观大道(长堤西路至禺山西路)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对番禺区景观大道(长堤西路至禺山西路)工程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番禺区景观大道(长堤西路至禺山西路)工程项目征用我区沙头街横江村土地面积157.749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787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元/人(第五档),费用共12,749,400元。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12600元/人)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该项目涉及沙头街横江村被征地人员属于“农转居”人员,因此则需要落实787人个人缴费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共9,916,200元,合计费用共22,665,600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