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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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2日发表
广州市花都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黄桂财
辞去广州市花都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的决定
2008年4月10日,广州市花都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以及黄桂财的辞职报告,决定接受黄桂财辞去广州市花都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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