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76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6日3时40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辖内的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排涝站改建工程项目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石门街等相关单位成立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7·6”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荔湾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同时组织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7·6”触电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涉事工程项目名称为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排涝站改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石门街鸦岗排涝站进行改建,鸦岗排涝站设计流量21m³/s,安装4台1400ZLB/Q-3.5轴流泵,配套4台电动机,总装机容量1600Kw,鸦岗排涝站水闸最大过闸流量为42.74m³/s,水闸设计为2孔,单孔净宽4.5m,总净宽为9m。
建设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施工单位: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事发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辖内的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排涝站改建工程工地内,事发时为重型自卸车将道路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运送至场内进行卸货,道路工程施工的劳务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为广州市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务建管中心),企业类型:事业单位营业,法定代表人:何志立,注册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19号金景大厦四楼,经营范围:以项目法人形式负责区水务工程项目的建设,具体负责组织水务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报建、招标、施工、监理、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基层和镇街所属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完成区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该单位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肖伟文(男,46岁,广州市人),现场负责人为刘再安(男,56 岁,杭州市人)。
2.施工单位: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水二局),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谢彦辉,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经营范围:国内外、境内国际招标的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机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该单位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吴勇奇(男,50岁,广州市人),现场负责人为庄史彬(男,47岁,广州市人)。
3.监理单位: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栓国,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号237房,经营范围: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建设监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 该单位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为蒋道银(男,35岁,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场监理工程师为陆明(男,39岁,广州市人)。
4.劳务分包单位:广州市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何建培,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公园路1号办公楼,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开发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物业管理;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该单位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谭健(男,31岁,广州市人),现场负责人为张宏(男,43岁,湖南省永顺县人)。
5.冯旭初,男,49岁,广东省广州市人,美景公司现场工人,事发当天负责协助指引重型自卸车卸货。
6.何安平,男,47岁,湖南省郴州市人,涉事重型自卸车司机,持驾驶证B2证,在事故中死亡。
(三)涉事电力设备情况
事发电力设备为10kV石井F22线路,该线路主要给石门街鸦岗村片区供电,事件发生点位于石台支#02塔至#03塔之间,#02和#03铁塔型号为J414,底相导线挂点高度为12米,档距为134米,导线型号为10kV架空绝缘导线JKLGYJ/240mm2,杆号牌及安全警示牌齐全。经现场实地勘测,事发地点10kV石井F22石台支#02塔至#03塔顶相导线与地面垂直距离为9.51米,中间相导线与地面垂直距离为8.45米,底相导线受本次事件的重型自卸车刮擦、铁塔支撑横担变形的影响与地面垂直距离为6.39米,根据设计图纸和顶相、中间相导线对地距离实测值为7.39米,满足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中第12.0.16中3kV-10kV架空电力线路与公路和道路最低安全距离7.0米的规定。
(四)现场勘查情况。
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基本情况如下:
1.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排涝站改建工程工地的河堤路上。
2.涉事车辆停在一组三线高压电线正下方(车辆在公安人员勘察现场时,已经将钩挂的高压电缆脱离了货厢,并向后退了约1米),货厢已经关合,车辆两后轮及左前侧轮胎有烧伤痕迹,车辆左前侧轮胎轮廓及地面有少量血迹。在车辆左前轮前方,有一滩已经干枯的血迹(死者头部流的血),车辆前方约3米处地面有一双凉鞋(公安人员勘察时移放);
3.涉事车辆为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车辆,车辆型号:ZZ3313N4261E1N,车辆长宽高为:10655×2496×3500mm,车辆货厢尺寸:7600×2300mm,总重量3100Kg, 注册登记日期为2017年7月5日。涉事车辆粤ADD992,登记所有人: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488号广州海河国际水产交易市场B区B3栋三楼南面30123铺。由于涉事车辆已经损坏,通过同类型车辆的参数推算,货厢顶起后,货厢前板帽沿底部最大离地高度为:8.214m。
4.车辆上方的三根高压线(10KV)呈上中下排列,上面两根电线呈基本水平的平行状态,最底下那根电线呈抛物线下垂(受外力作用变形拉长所致),经施工单位使用经纬仪测量,在车辆上方位置的三根电线离地高度分别为:9.287m、8.185m、6.084m;最底下那根电线在货厢上部对应的位置有一个破损点,呈断股掉皮状(货厢钩挂点);沿河堤路上方的高压电线组,未见限高标志牌及有关隔离防护措施;
5.在河堤路的另一侧,高压线下方放置有两组集装箱,是现场工作人员的住宿地点,未见危险警示标志,未见有关隔离措施。
6.事故现场有两台监控录像,分别装在工地入门口处及入门左侧立杆处,但两台监控录像均处于故障状态,未能监拍到事发现场画面。
7.在事故现场右侧的一个集装箱旁,竖立一个约5米高的碘钨灯,用来做夜间照明灯具。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处置评估、事故的伤亡和善后工作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7月5日14时51分许,美景公司现场施工员刘坤通过手机在项目部微信群中提出当晚项目工地需要90方石粉、30方石子的材料需求,现场材料员何建华将该需求通过微信联系石粉石材供应商王左生,王左生随即将需求通过微信告知给重型自卸车司机何安平,由何安平自行寻找材料货源并运送至项目现场。现场负责人张宏安排冯旭初于当晚接应运输车辆进场、协助指引其卸货至指定位置并确认卸货完毕后签收。
7月6日凌晨,何安平驾驶粤ADD992的重型自卸车分批次将建筑材料送至事发项目工地,现场工人冯旭初为其打开工地大门并引导卸货。2点40分许,何安平运送第一车材料到达卸货地点后卸货返回。3点40分许,何安平运送第二车货到现场进行卸货,3时42分许,涉事车辆在拖行卸货后前行并回收起货厢过程中,从10KV运行状态高压电线下方穿过,货厢碰触10KV高压电线致使车辆触电,轮胎起火。冯旭初见状后,立即返回宿舍唤醒工友并携带灭火器前灭火。火焰扑灭后,现场人员发现何安平已离开驾驶室,面部朝下趴在车辆左前轮旁无任何反应。
(二)应急救援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何安平进行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白云供电局、石门街道办事处迅速派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相关人员,责令涉事工地立即停工,并督促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本次事故的救援工作处理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但事故造成周边500余户居民用电中断9小时,经白云供电局紧急处置后采取临时供电方案全部恢复供电,待事故调查完成后白云供电局将进一步按照修复计划进行线路修复。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涉事相关单位协调,美景公司同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善后工作已得到妥善解决。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出具了《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7·6”触电击一般事故技术鉴定和原因分析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资料,分析推断事故过程:涉事车辆在货厢未顶起的情况下,车辆最高点为3.5m,而最底下的高压线高度经推算离地是7.083m,车辆进入卸货点时是相对安全的;当车辆越过高压线下卸货时,顶起的货厢前板帽沿底部离地高度为8.214m,在车辆拖行卸货后,前行并收起货厢过程中,经过10KV运行状态高压电线,货厢前板帽沿底部钩挂到最下方的高压电线,使车辆导体触电,通过车身对地放电,造成车辆轮胎着火。此时,司机何安平因穿着凉鞋,方向盘、座位表面是绝缘的,所以身体未触电,暂时处于安全状态。当在发现轮胎着火何安平准备打***门下车时,手触碰到车门把手瞬间身体触电,身体倒下重量下压把手致车门打开后坠落至地面,其头部碰触到车上金属物造成破损而引起流血。
技术分析报告结论为:“该事故是一起因自卸汽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应急处置不当,现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
经综合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一)事发车辆处于不安全状态、现场场地环境不良。
涉事车辆货厢顶起后,货厢前板帽沿底部位于高压电线上方,车辆移动行驶收回货厢时穿越高压电线无法保证最低安全距离,极易产生碰触。且现场夜间照明不足,照亮度达不到夜间作业安全要求,司机及现场施工人员难以观察发现高压电线所在位置,未能及时发现重型自卸车车厢超过高压线的情况。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1.11的规定。
(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
在涉事工程项目提供的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4.2.34显示:“自卸汽车卸料时应注意上方空间应无架空线,卸料后车厢应及时复位并用锁定装置锁定,后挡板在卸料完毕后应立即拴牢”;2、《施工安全交底记录》中“车辆、设备施工时需注意高压电线,起斗、放斗与电线保持安全距离”;3、《路面恢复安全交底记录》:“运输自卸车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现场施工主管张宏、收货工人冯旭初安全意识淡薄,将卸货地点安排在高压电线下方,安排指引车辆穿过高压线进行卸货。重型自卸车司机何安平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确保安全情况下穿过高压线卸货,卸货后未及时将车厢复原导致事故发生,且后续应急处置不当自身触电身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四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4,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
美景公司作为涉事工程项目绿化工程、道路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主要表现为:
(1)违规在高压线路下方施工、堆放材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施工人员安排、指挥货运司机在高压电线下危险区域路面进行卸货施工作业,违反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10.2.55的规定,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6的规定。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张宏、冯旭初虽接受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能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于高压线下进行卸货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安排并指挥了何安平在事发现场进行卸货,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7第一款的规定。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美景公司未对横穿在工地上空的10KV高压线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人员选择在高压线下危险区域路面作为石粉料卸货地点,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未能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8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广水二局虽将美景公司在涉事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管理并与美景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存在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美景公司在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9的规定。
3.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河海公司作为涉事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发包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
4.建设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
水务监管中心作为涉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虽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涉事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存在对涉事工程项目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相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水务建管中心,涉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区水务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肖伟文,男,46岁,水务建管中心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涉事工程项目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存在的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建议由区水务局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刘再安,男,56岁,水务建管中心委派驻涉事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工程师,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存在的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建议由区水务局督促派出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河海公司,涉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区水务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蒋道银,男,35岁,河海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河海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6.陆明,男,39岁,河海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监理工作,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河海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7.广水二局,涉事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虽将美景公司在涉事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管理并与美景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存在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美景公司在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10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8.吴勇奇,男,50 岁,广水二局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美景公司在涉事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和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水二局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9.美景公司,涉事工程项目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卸货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11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0.何建培,男,48岁,美景公司总经理兼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五)项12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一)项13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1.谭健,男,31岁,美景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14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5的规定,建议由区水务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2.张宏,男,43岁,美景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违规安排车辆在高压线下卸货,卸货地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美景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3.冯旭初,男,49岁,美景公司现场杂工,事发时负责协助指引重型自卸车卸货,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美景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4.何安平,男,47岁,涉事重型自卸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确保安全情况下操作重型自卸车辆在高压电线下卸货,导致事故发生,违章作业卸货后未及时将车厢复原,导致事故发生,且后续应急处置不当致使自身触电身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何安平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六、有关监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涉事工程项目由区水务局按规定审批后交由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管。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虽然对涉事工程项目进行了多次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相关单位对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消除,存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等问题,建议由区水务局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2.白云供电局西郊供电所,负责事发所在10KV石井F22线路日常巡视和维护单位,事发前虽按每四个月一次的检查进度对事发线路进行过2次巡查,但未能发现施工单位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设置简易住宿集装箱的情况,未明确告知施工单位线路对地垂直安全距离,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隔离防范措施,存在日常巡查不到位,建议由广州白云供电局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3.石门街街道办事处市政服务所,虽然对涉事水务工程项目进行了多次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巡查检查不深入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石门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七、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建议区水务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整改。一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区内在建水务工程(特别是高压电线下作业施工方面)的事故隐患情况,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二是对在建水务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坚决予以控停,对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加大对镇街相关监管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基层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
(二)建议石门街道办事处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一是加大辖区内安全生产网格化推进力度,落实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的监督管理。二是强化业务培训,定期组织相关业务线口科室及基层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及监管水平。
(三)建议由白云供电局进一步加强电力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查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组织开展用电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用电安全管理。
(四)建议水务建管中心要高度重视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五)建议河海公司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强化现场监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六)建议广水二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杜绝“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等行为。
(七)建议美景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注释:
110.1.1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2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4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510.2.5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各种起重设备(门机、塔机、缆机等)与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标准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最小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停电作业或增设屏障、遮栏、围栏、保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6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9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0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3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4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5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