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影响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须知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受影响企业”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
一、申请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2018年我市登记失业率为2.36%)。
二、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受影响企业只能享受一次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再同时享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所规定的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
三、申请程序
1、受影响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提交《广东省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一式五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受影响企业申请后,会同税务局对企业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在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审核结果。
2、对审核通过的受影响企业名单和返还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受理时间和政策有效期
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自2019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上述政策文件和申报审核表可登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政策法规”栏http://www.gdhrss.gov.cn/zcfg/。
业务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2891796
市人社局:2786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