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嘉盾嘉盾服饰店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单位名称:深圳市罗湖区嘉盾嘉盾服饰店
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黄山阁11H
法定代表人:王凤春
现本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深(罗)社限令催告[2018]E00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周秀全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1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深(罗)社限令[2017]E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3925.296元,滞纳金1358.152元,共计5283.448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17年11月22日,实际金额以缴交到日为准),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核定。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稽核员:郭同恩、张慧,联系电话:0755-8231065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