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2020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培训会内容,现将会议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做好全面落实,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项目负责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月支付或暂扣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并按要求公示农民工工资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表。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花名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每日考勤,不得以包代管。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单位应在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并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
各总承包单位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要监督分包单位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项目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开来,按照工程进度款一定农民工工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要通过合同备案,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指定的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加强专户管理,确保专户上的款项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提现、转账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避免施工单位、项目部及班组挪用农民工工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施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施工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四、细化目标,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均要全面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考勤计量和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实时掌程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五、健全机制,落实处罚条约建立应急预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企业法人对农民工上访事件负第一责任,要认真部署,落实应急资金。
六、强化监管,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机制
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请施工单位认真学习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清理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的行为,及时整改完善,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
监理单位在完成监理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考勤等工作的监管,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存在的工资支付问题的,应及时协助和调解。
珙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