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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科技局制订的《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珠海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珠海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珠海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珠海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和联盟标准的单位;设在我市的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会的秘书处或工作组(以下简称:TC/SC/WG)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承担单位以及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企业。

  (二)建立、维护与珠海出口贸易相适应的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及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提供技术标准信息公共查询免费服务;完善技术标准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和检测服务平台。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服务工作机构。

  (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四)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性审查公共服务。

  (五)在我市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

  第七条 技术标准制定及科研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国际标准。

  1.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国家标准。

  1.条件:已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行业标准。

  1.条件:已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地方标准。

  1.条件:已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省地方标准;或已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市农业地方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联盟标准。

  1.条件:已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内产业联盟标准或国际联盟组织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内产业联盟标准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六)标准化科研项目。

  1.条件:项目已完成并经下达项目任务的相关市级、省级或国家级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合格的。

  2.额度: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八条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

  第九条 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三位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

  第十条 本市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资助标准:

  (一)条件: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成立文件。

  (二)额度: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4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3.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4.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5.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6.对牵头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先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实际规模,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对获国家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国家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对我市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承担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认可证书,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每年安排60万元以内的经费,用于资助提供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性审查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接受上一年度实施的标准化项目的资助申请。市质监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和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其他与申请资助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

  (三)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条 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对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每年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审核结果,拟定资助项目,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向市政府报批;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文件,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成效,接受资助的单位(接受资助前已完成项目的除外)应于接受资助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项目评价总结报告报市质监局。

  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金额缴回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定”,包括新标准制定和有重要意义的旧标准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珠质监〔2006〕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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