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取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县、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计划和措施;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四)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县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同公示相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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