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
1月31日,记者获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 市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防疫工作实际需要, 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5号《公告》要求:市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因紧急情况确需提前复工的, 需报县级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对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返)南人员,一律严格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不少于14天, 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 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市内各企业湖北籍人员已返乡的、 目前身处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以及疫情期间有湖北地区旅居史的员工,应劝其暂不返回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涉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 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复工时间不受此次公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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