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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1日发表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西安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西安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住房状况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主要途径。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建设步伐。

(一)目标任务。按照我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确保到2011年底对全市38800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建和配建各5000套25万平方米,共建设5万套25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的计划安排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

(二)落实土地。集中新建廉租住房用地原则上在政府储备用地中预留(含各开发区),确保在“十二五”期间,每年至少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净用地)120亩,并逐步形成廉租住房用地储备制度。新建廉租住房土地由市国土局负责落实。

(三)落实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除中、省财政预算内对廉租住房项目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主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进行筹措。

筹措方式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含各开发区);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征收的超审核面积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其他资金。同时,要在现有资金筹措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思路,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实行“以奖代补”的奖励政策,对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区县,从省财政预拨的“以奖代补”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中的改、购、建项目。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落实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四)落实配建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2009〕112号)精神,严格执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全市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15%、5%、3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移交回购等事项。

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1)新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面积的15%配建廉租住房,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落实工作。

(2)市规划局在审批项目总平面图时,要对项目是否配足廉租住房进行审核把关,统一规划,集中区域建设廉租住房,并严控户型面积和建设标准。

(3)市物价局在批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时,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成本价统一进行成本核算。项目建成后由房管局以成本价回购廉租住房,统一管理。

2、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1)新出让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市房管局负责落实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工作,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分别按照各自职能对普通商品房项目是否配足廉租住房建设面积进行把关,不符合配建政策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市规划局要按照配建比例明确规划指标,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规模,集中规划建设廉租住房。在编制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控制性规划设计条件书时,需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套型。规划配建的廉租住房指标和投资、移交等相关事项,应在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拍挂”前予以公示。

(3)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招拍挂”供地时,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建设条件。

(4)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将廉租住房移交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统一管理。

3、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新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住宅总面积的30%配建廉租住房,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市城改办(棚改办)负责落实棚改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工作。棚户区改造用地要集中规划,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市房管局以成本价回购,统一管理。

二、切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市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且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一)目标任务。通过政府部门新建、改建、收购,以及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等形式,在2010年-2015年共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373万平方米,具体为:

1、在市本级筹集7500套30万平方米。其中,2010年,筹集2500套10万平方米;2011年,筹集5000套20万平方米。筹集工作由市房管局具体负责落实。

2、在全市开发区筹集2.8万套70万平方米。其中,2010年、2011年,每年筹集8000套20万平方米;2012年,筹集1.2万套30万平方米。筹集工作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落实。

3、引导各类企业和机构筹集273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筹集8200套30万平方米;2012年,筹集1.1万套40万平方米;2013年、2014年每年筹集1.91万套70万平方米;2015年,筹集1.71万套63万平方米。筹集工作由市房管局,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组织实施落实。

(二)落实土地。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给,由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改办在国有储备用地和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中选址定点。开发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由开发区统筹安排,其它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多种形式落实土地。

(三)落实资金。市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本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其余建设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机构资金解决,还款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运营收入偿还;开发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开发区负责投资建设;其他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投资主体负责筹集,可享受相应的优惠融资政策。

(四)制度建设。市房管局抓紧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出台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同时也是我市加快“城乡一体化”,满足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途径。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经济适用住房供给的市场化程度。

(一)目标任务。2010年2015年,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82万套1070万平方米(不含单位职工住宅项目)。其中,2010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约1.17万套70万平方米;“十二五”期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6.65万套1000万平方米。

(二)落实土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市国土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国有储备土地中每年安排1000亩土地,择优选取实施单位,实行定向划拨供应。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土地也可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三)落实资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企业自筹,可享受公积金贷款等国家金融优惠政策。

(四)建设管理。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项目立项管理,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用作拆迁安置用房,杜绝团购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严格销售对象资格审核、销售价格审核和售后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回购;购买5年后需出售的,须缴纳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四、积极推进限价商品房建设限价商品房主要解决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套型面积控制在80120平方米,按照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房价,并以此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通过土地“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

(一)目标任务。市房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出台限价商品房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在2011年正式启动限价商品房建设,当年建设0.5万套。

(二)落实土地。限价商品房用地由市国土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在行政区域和切块区域内国有储备土地中,每年提供一定量的土地,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面向社会确定实施单位。

(三)落实资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资金来源为开发企业自筹。

五、几点工作要求

(一)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要求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占全市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镇国有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安排用地,方便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二)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税费优惠。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补助政策。凡符合中省投资补助条件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可申请投资补助。新建廉租住房国家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省财政每平方米配套400元。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以国家公布的标准为准。

融资政策。积极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继续加强与商业银行贷款建设廉租住房的合作,对市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探索科学合理的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准确把握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程度,做好梯次保障计划,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各级建设、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以及出售经济适用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未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转载来源网站: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转载时间:
2012-08-31
转载链接:
http://www.xafgj.gov.cn/jjsyf/Infomation.aspx?id=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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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5 01:02:2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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