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再次提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3〕5号)精神,临潼区对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6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690元的,调整到169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370元的,调整到137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月抚恤金低于775元的,调整为775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低于569元的调整到569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73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3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042元。
本次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费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区人社局 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