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担当严禁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行为——山东省信访条例相关
信访工作是党委、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依法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国家机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提出诉求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山东省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确立了四个方面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二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三是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原则;四是公正合理、便民利民原则。***、***对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明确要求:属于《信访条例》以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范围,行政机构能够适用其他法律规章或合法有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程序的,要适用相应规定或程序处理,需要依申请启动的,要告知申请的途径和方式;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要依法履行或答复;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才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山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委托代理人;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等八个方面权利。同时要履行五个方面义务:一是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二是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三是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随着城市诚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个人的诚信、品行和道德修养和行为方式也成为与我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违法犯罪个人信息会推送到城市征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影响到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特别是在越级非访中,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还可能会影响子女亲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凡事都要有个章法,信访也不例外,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颁布了《信访条例》,信访权利就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行使。非法上访,闹访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威胁政府,达到个人目的,扰乱了信访正常秩序,同时这些非法上访、闹访人员的个人动机非但不能得逞,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以信访为名实施非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