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三八节送法***
为加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宣传推广,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3月4日,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烟台市芝罘区总工会“情系职工•当好主人翁•建功新时代”公益法律服务队来到烟台市芝罘区世联社区,开展“女职工维权月”活动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专题讲座。
区总工会服务队员介绍,《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女性经期、待孕期和更年期的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对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经期女职工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应当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女职工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另外,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现场发放宣传材料近百份,有四十余名女职工现场参加了讲座。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性价值、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环境。
“关爱女性健康,体现人文关怀!”听完区总工会服务队员的介绍,在场的女职工们都纷纷表示“赞同”。一位大姐现场咨询女儿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事宜,区总工会服务队员介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在三八节期间,烟台市芝罘区总工会“情系职工•当好主人翁•建功新时代”公益法律服务队将开展关心关爱女职工的系列服务活动,吹响“美丽绽放新时代,巾帼建功新征程”的号角,进一步丰富女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凝聚女职工力量,用实际行动表达对广大女职工的关爱(王琳 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