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环境监测站认真梳理更新国家标准并组织学习
为进一步加强监测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效率,利津县环境监测站对开展监测业务工作涉及到的在用、新启用和替代废止的国家标准进行认真梳理、更新、发放,并于12月22日在监测站全体职工会议上学习、贯彻、落实。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首先,要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的要求,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其次,当国家环保部制定出台相应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要及时更新,严格执行,停止使用上述出版物中的方法。
与此同时,还组织监测人员着重学习了2015年7月1日起要实施的4个新标准,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强调了今后在工作中,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按以上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通过对国家标准的梳理、更新、学习,进一步深化了全站人员在新形势下对监测工作的理解,提升了对国家标准的认识,规范了监测业务和内部运行管理,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后,利津县环境监测站将会把此项工作纳入监测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