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意见》明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办事机构。企事业单位派驻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为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和运转管理,《意见》规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驻在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主动接受驻在地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办事机构名称要与派出地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相一致,内设机构设置应规范合理,人员配置要严守机构编制规定,严格控制聘用人员数量,办公地点要标识明显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规范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规定。《意见》指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根据实际,经派出单位批准后成立党组织负责所属党员的管理工作,党的组织关系隶属派出地政府(部门)党组织。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变化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等重要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意见》专门强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落实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搞超标准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