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局属学校幼儿园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2016年继续组织挂职和支教交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职交流
(一)范围:实行集团化办学的学校、幼儿园。
(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
具体操作由各集团总校拟定办法,经教代会研究后组织实施,挂职交流结果以及《干部教师挂职(支教)交流报名登记表》于8月底前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二、支教交流
(一)范围: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幼儿园和共建学校的在编专任教师和管理干部,一般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8年,且具有二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时间:1学年。
(三)步骤:
(1)个人申请。各学校与共建学校对接,确定支教人数后,个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干部教师挂职(支教)交流报名登记表》。
(2)资格审查。各学校通过查阅任职资格或相关证明等资料,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核准。各学校确定支教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于7月15日前报市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属管理干部的,按程序公布相应职务。
(4)管理使用。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3〕1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东教发〔2013〕31号)和我市城乡学校结对共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并落实待遇。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坚持以大局为重,高度重视教师干部交流工作,真正把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深入动员,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教师参与交流。
要严格执行交流工作责任制,凡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不积极、参与率低、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凡借交流之机排挤或打击报复、隐瞒歪曲交流人员真实情况、无正当理由阻挠交流人员报名或拒绝接收交流人员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推荐提拔干部。参加交流教师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流或不遵守接收学校纪律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树优,不得晋升职称职务。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注重做好教师思想工作,保证教师队伍稳定和工作连续性,确保调配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 干部教师挂职(支教)交流报名登记表.doc
东营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