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接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通知,为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部署要求,现将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机构 高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科技局作为评价工作机构。评价工作机构按照《工作指引》规定,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组织、形式审查、入库企业抽查及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处理等工作。 二、评价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淄博市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上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工作流程包括:注册登记、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公示、登记编号、年度更新。 1.注册登记。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先进行临时账号注册,用临时账号登录系统并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企业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2.企业自评。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评价工作系统”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自评结果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同时扫描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3.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信息审核通过的,提交至省科技厅。信息审核未通过的,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 4.公示。省科技厅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公示10个工作日。 5.登记编号。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6.年度更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31 日前有效。入库企业应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四、评价时间和批次安排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批次公示的原则。市科技局在每月8日前,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完成上月企业信息审核和提交工作。 请各申报企业把握好时间节点。 高新区科技局咨询电话3583669 市科技局咨询电话 3183548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pdf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