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教育局关于2012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镇教育办公室、县属有关学校:
为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和谐、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秩序,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2012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小学招生
1、具有我县户籍的年满六周岁(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按户籍免试就近入学接受小学教育。
2、城区预报名
报名范围:家庭住址在青城路以北(含高苑路以北、齐东路以西部分,芦湖小区)的原县城派出所户口的适龄儿童到县实验小学报名;家庭住址在青城路以南的原县城派出所户口的适龄儿童到中心路小学报名;原田镇派出所户籍的田镇中心小学服务村庄适龄儿童到田镇中心小学报名;家庭住址在众益花园的由民主街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居住在温泉花乡小区的适龄儿童可到高青双语报名。
报名材料:户口簿(签发日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房产证(儿童监护人的房权)、儿童预防接种证明。
报名时间:7月28-29日
各学校在8月15日前完成对接受报名儿童信息的审核。报名、审核名单及时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县教育局对报名、审核过程进行监督。
农村:各镇教育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辖区内小学招生范围组织适龄儿童报名,时间安排与城区一致。
3、入学:城区:县教育局根据县属小学审核后信息,按照学校规模确定入学范围,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名单下发到县属小学。县属小学按照学生名单均衡编班,并组织学生入学,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学生。
农村:各镇教育办公室根据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区域内适龄儿童按时足额入学。
4、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然后由学校报送各镇教育办公室或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二、初中招生
1、严格执行按户籍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
2、城区预报名:
报名范围:具有县实验小学、县中心路小学和原田镇镇学籍的毕业生到县实验中学报名;
报名材料:户口簿(县城、田镇、开发区派出所户口,签发日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学籍卡;
报名时间:7月28-29号。
农村:各镇教育办公室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实施本区域初中报名工作,时间安排与城区一致。原常家镇小学毕业生到高青三中报名。
各初中要与服务区内小学做好对接,高青三中、高青四中接收的进城学生要按照学籍名单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编班入学。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准接受无学籍的学生入学。
3、入学:
城区:县教育局根据城区学校审核后信息,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名单下发到县实验中学。县实验中学要按照下发的学生名单编班并组织学生入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
农村:各镇教育办公室要根据本区域在籍的小学毕业生数量,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到本服务区初中入学。
三、其他情况
1、县域内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入学到县中心路小学报名,县域内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根据我县初中进城学校服务范围到对应学校报名,唐坊、高城、花沟(不包括樊林)、黑里寨、青城的学生到县实验中学报名。各学校根据淄教基字[2008]30号文件有关要求组织报名、审核材料。小学报名时间:8月1-2日;初中报名时间:8月2-3日。小学接纳学校:县中心路小学;初中接纳学校:高青三中、县实验中学。
各镇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按时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2、县域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直接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报名,审核有关材料。小学报名时间:7月30-31日,初中报名时间:8月1-2日。
3、具有我县县城、田镇、开发区派出所户籍,在县域外完成小学学业的凭原就读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报名。报名时间:8月3号。具有我县农村户籍,在县域外完成小学学业的凭原就读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教育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间:8月8号。
4、县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在全县范围内招收6—14周岁听力残疾、轻度智力残疾儿童入学。
各学校在8月15日前完成对接受报名儿童信息的审核。报名、审核名单及时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县教育局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县教育局根据审核后的信息,下发学生名单到有关学校,各学校按照县教育局下发的学生名单组织学生入学。
四、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学生信息审核小组,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规定标准组织报名、审核、编班、教师调配等工作。整个招生工作要严密组织,严明责任,严肃纪律,对违犯纪律的个人取消评优晋级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一经查实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律清退,对提供的虚假证件,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影响孩子正常入学的,由家长负完全责任。
高青县教育局
2012年7月23日
附:《关于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教基字[2008]30号)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教基字[2008]30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一、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区(县)没有常住户口,而到本区县城区从事各种务工就业的本区县以外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经商人员、办企业人员等。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是指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
二、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流入区县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入学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有在区(县)城区工作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2、在区(县)城区务工一年以上;
3、父母双方持有当地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4、在区(县)城区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
5、原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
6、儿童预防接种证明;
注:1、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参照以上条件执行,可不提供《暂住证》。
2、报名时同时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一份。
3、资格审核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律清退,对提供的虚假证件,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影响孩子正常入学的,由家长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