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出台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有法可依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护和改善全县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县域实际,我县制定并出台了《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重点排污企业,对各单位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考核程序奖惩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各镇政府环保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环保机构设置、建设项目管理、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环保信访、秸秆禁烧及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等七项内容;各部门考核主要分共性和业务两大部分;对重点企业环保考核内容分组织领导、排污费缴纳、环保信访、环保宣传、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五部分。明确规定了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度所获荣誉、奖励实施“一票否决”的六项具体内容:一是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二是未按时完成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任务的;三是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四是对省、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治理、限产、停产或者关闭的决定组织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 五是发生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六是综合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