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美好生活的保障
近日,记者从桓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获悉,截至2008年10月底,全县共有9万余名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参加了医疗保险。2008年1至10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为城镇职工支付医疗费用2359人次,为城镇居民支付医疗费用1317人次,有效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目前,医疗保险处正在全县各社区开展宣传工作,针对城区居民咨询的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医疗保险处有关工作人员,现选登部分问题如下。
问:哪些城镇居民可以参保?
答: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在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的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2、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少年儿童。
3、本县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县满两年的人员。
4、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问: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是多少?
答:1、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个人医保卡内划入20元门诊费。
2、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100元。个人医保卡内划入40元门诊费。
3、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60元。个人医保卡内划入40元门诊费。
对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筹集及享受待遇:
(1)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个人医保卡内划入20元门诊费。
(2)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80元。个人医保卡内划入40元门诊费。
城镇居民自己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问:住院的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问: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
问: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负担比例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社区定点定额管理。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应当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报销总额不超过40元,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少年儿童报销总额不超过20元。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慢性病如何报销?负担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人患有规定的9种门诊大病,须在规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在规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起付标准为1000元。
问:9类慢性病是怎样规定的?
答:恶性***(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
问:参保人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 1、街道、乡镇居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镇劳动保障中心登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a、《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b、《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两张一寸照片;d、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须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e、属低保家庭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须在登记点填写《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由登记点提供)。
2、签订基本医疗保险费银行代扣协议。
3、不在居委会管辖范围的城镇居民持以上资料直接到县医疗保险处办理参保登记。
4、中小学阶段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中登记,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a、《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b、属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问:参保人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在淄博市医疗定点医院住院,参保人凭借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及时办理住院手续。未及时办理住院手续的,应在住院4日内补办手续,未办理住院手续的不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问:参保人如何办理外转手续?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城镇居民因病转市外治疗的,住院前需提供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到县医疗保险处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急诊限住院3天之内补办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经审批同意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余额部分扣除不合理费用后按50%的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