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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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本报桓台讯 近期,有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咨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面积应按照什么比例配置,产权应归谁所有。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县房管局工作人员。
该工作人员解答如下:
《桓台县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并不低于100平方米;
(2)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以及相应面积。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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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20:48:0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