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灰窑焦宝石窑治理整顿标准及法律依据
1、治理整顿要求与标准
(1)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但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实施治理整顿,限12个月内完成治理整顿任务。
(2)需要治理整顿的,应达到建设标准,机立窑及回转窑外排烟气必须采用旋风除尘加布袋除尘的两级除尘方式,上料口、卸料口、粉碎机等其他规则排尘点必须采用布袋除尘设施;必须配套建设原料仓和成品仓,原料及成品不许露天存放;输料系统必须全部密闭,生产场所须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地面扬尘。
(3)以上污染防治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经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治理整顿到期仍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依法处理。
2、关停取缔要求与标准
(1)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属于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的石灰窑、焦宝石窑,一律关停取缔。
(2)无审批手续的石灰窑、焦宝石窑,在收到关停取缔通知后,按关停通知要求停止生产,拆除石灰窑、焦宝石窑,不准恢复生产,同时,电力部门停止电力供应。对逾期不拆除的,除依法强制拆除外,从重予以处罚。
(3)对于关停取缔的石灰窑、焦宝石窑业户,需要继续从事石灰、焦宝石生产的,可按新的建设标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于达到石灰窑、焦宝石窑建设标准,但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可补办相关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石灰窑、焦宝石窑治理整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