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新举措全市统一执行补偿方案
本报讯(记者 关若霜)为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2007年我市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今年1—3月份,全市有187425人次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门诊补偿,补偿金额达3130万元。
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我市财政补助的基本原则是: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8元。在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适当兼顾门诊补贴的原则,全市统一执行以下补偿方案:一、住院补偿。设置起付线。参合人在镇(街道)、县(市、区)、市本级定点非营利医院住院,镇(街道)级卫生院起付线100元,县(市、区)级医院起付线300元,市本级医院起付线500元,市以外非营利医院起付线1000元,年累计住院报销支付上限为1万元。设置报销比例。在镇(街道)级定点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以上部分住院费用报销50%以上;在县(市、区)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以上部分住院费用报销40%;在市本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以上部分住院费用报销30%;在市外医院住院,起付线以上部分住院费用报销20%。执行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要求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社保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对参合病人进行施治。二、建立慢性病大额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补偿办法。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范围:肝硬化失代偿期、***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狂躁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等,各地可根据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适当扩大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范围。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报销3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20%,市外医院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大额门诊补偿报销费用年支付上限为6000元。参合慢性病患者当年既住院又门诊的,住院补偿报销总额和门诊补偿报销总额累计年最高报销补偿上限为1万元。三、建立以户为单位门诊补贴办法。参合人持有效《合作医疗证》在县(市、区)以下[含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报销补偿门诊医药费用10元。该户中的其中任何一人,一次或多次可消耗该户门诊补偿报销的总金额。当年该户未发生门诊报销补偿或未报销齐的余额不积累。目前,我市主要是在镇级卫生院实行门诊补贴,住宜市从今年1月1日起把门诊补偿延伸到村级卫生站。四、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赔付制度,解决报销难问题。五、参合人住院正常分娩可一次性享受150元费用报销,其新生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可由监护人为其补办参加当年合作医疗手续,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六、参合人患白内障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的,每一侧患眼一次性补助500元。
同时,我市又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部门资助全市低保户、五保户等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全市低保户、五保户帮扶参合率达到100%。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一年内累计住院费用起过1万元的贫困户(含五保户、低保户等)和超过2万元的非贫困户,除了按规定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外,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超出救助起补线部分的住院费,可按超出部分的15%—20%给予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茂名日报》(2007-05-29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