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系列***精神和2021年中央1号文件为指导,结合《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高质量建设我县高标准农田。
二、工作目标
为推动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规范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三、工作任务
改善或消除农业生产的主要限制性因素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地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基地工程建设,提高农田质量,并保障其高效利用,使全县农业生产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
四、工作要求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五)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
(六)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安排项目建设。
(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原则上在《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规划范围内选定。项目选址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规划区域不包含非耕地、林地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范围;(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九)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十)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十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十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区所在乡镇、村、社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施工单位整改。
(十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县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十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
(十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十八)县农业农村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十九)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2019)等,持续***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二十)县农业农村局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相关要求,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禁推诿扯皮,对项目建设中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珙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代章)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