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将受环境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我区扬尘管理办公室验收小组对南京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位于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承建的双湖星城一期项目建设施工工地进行初次验收,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局部道路未硬化、冲洗车台沉淀池不符合要求、物料堆场及大面积土方未覆盖,验收组意见责令该公司停工整改,将上述问题限于2013年3月15日前整改到位。2013年3月27日区扬尘办验收小组对该公司进行二次复验,发现对初次验收时指出的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2013年4月16日我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施工工地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在设立车辆冲洗台、道路硬化、道路保洁等方面仍未达到《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处理结果】
根据《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整改,达到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并缴纳了罚款。
【法律解读】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有具体明确的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以及机场、码头、物流仓储、车站广场等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内主要通道进行硬化处理。对裸露的地面及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进行覆盖;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
该公司在区扬尘办要求对车辆冲洗台、道路硬化、道路保洁等方面进行限期整改的情况下,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未进行整改,区环保局按照《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该公司扬尘防治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王鹏桢 姜莉)
环保知识普及
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
工地扬尘作为颗粒物是大气污染的祸首之一,除了遮挡阳光、降低空气能见度、影响交通外,还对人体健康有损害。空气中弥漫的可吸入颗粒物,极易进入人体呼吸系统,从而诱发哮喘、咽炎、鼻炎和支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同时,灰霾天气还导致近地层紫外线减弱,导致传染性病菌的活性增强,传染病增多。
空气中的扬尘颗粒相当于一个个载体,可沾裹着各种有毒有害物质,侵入人体呼吸道。直径在0.5-5微料的微小颗粒,可以直接通过呼吸道沉积在人的肺部,引发呼吸道疾病。而滞留在鼻咽部和气管的颗粒物,还能与进入人体的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产生刺激和腐蚀黏膜的联合作用,损伤黏膜、纤毛,引发炎症和增加气道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