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落实***、***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的通知》精神,为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现结合我区实际对禁养区做如下调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李克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方针,进一步严格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畜禽禁养、限养规定。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划定原则。严格对照《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要求,严格依法划定。
(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各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主动联合各相关部门,主动排查除法律法规规定划入禁养区以外,被划入禁养区的其他区域,重新核定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三)全面排查原则。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自查排查工作,对在自查中发现有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外,被划入畜禁养区的其他区域,迅速、坚决予以取消。
三、调整后“禁养区”范围
通过核查整治,江宁区重新调整后的“禁养区”主要包括五类区域:
1、子汇洲饮用水源保护区、赵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牛首—祖堂风景名胜区;
2、江宁区省级生态红线区域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外其他类型生态红线区域的一级管控区;
3、主要通长江河道(铜井河、牧龙河、江宁河、板桥河、九乡河、七乡河)和秦淮河(秦淮新河、外秦淮河、运粮河、牛首山河、云台山河、横溪河、溧水河、溧水一干河、溧水二干河、溧水三干河、句容河、句容南河、汤水河、解溪河、新林河、前进河、东索墅河、西索墅河)一级支流岸脚外500米以内;
4、江宁区内所有水库四周200米范围内;
5、江宁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建成区)。
四、重新调整后“禁养区”区块和面积
南京市公布的江宁区原“禁养区”共计77块,面积958.98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61.34%。调整后,“禁养区”共计69块,面积575.88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84%。
***: 江宁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情况表10.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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