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鼓楼区卫生监督所工作职责的通知
区卫生监督所、驻区各有关单位:
依据南京市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卫监督[2017]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监管效率,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鼓楼区卫生计生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由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计局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中医服务、爱国卫生等10项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辖区内违法行为,负责开展相关人员的工作培训、业务指导。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影响人群健康的污染物来源以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二、饮用水卫生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内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健康相关产品进行卫生监管;
三、学校卫生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负责全区各类学校、幼托机构的卫生监管;
四、医疗卫生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五、职业卫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辖区内所有职业病危害单位进行监管;监督并指导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六、放射卫生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放射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质,个人防护、剂量监测、档案管理进行监管;
七、传染病防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组织开展辖区内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卫生监管工作;
八、计划生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展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人工终止妊娠工作;
九、中医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中医机构进行卫生监督 ;
十、爱国卫生 依据《江苏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及医疗机构内控烟进行宣传及监管;
完成区卫计局交办的其他事宜,指导和督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南京市鼓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7日
南京市鼓楼区卫计局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印发
共印2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