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东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区民政局各类行政权力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民政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等自由裁量的情形。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强制及其它行政权力。
(一)行政许可权指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文件或许可证等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权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财产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权是以处于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原则,主动给付为例外,无偿赋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等权益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确认权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强制权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大东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行政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区民政局各业务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实施落实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示。全部行政许可权和行政确认权的权力名称、内容、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限等应当通过网络平台、现场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全面告知。接受申请时,受理人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发现不属于区民政局受理或管辖范围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有权管辖机构。申请条件和材料存在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材料清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认真审查。审查各个流程分别由专门负责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出现审查延误的,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及时答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若申请条件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缺失和瑕疵,则作出不予许可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并告知不予许可或确认的理由,同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告知有权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交付申请人书面决定或书面说明时需有交付回执。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视教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但不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及后果严重将依法被处罚的情形。
(二)全面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告知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及时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充分考虑构成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法合理选择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分别参照《沈阳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数违法行为并罚原则。一个行政相对人在一个执法区域内发生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在牵连关系(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存在手段目的或者前因后果关系)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也可以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单独处罚。遵循本部门行政处罚先例制度,通过建立先例案卷,避免同类案件不同处罚结果的发生。
第九条 实施行政给付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履行行政给付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给付,并以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给付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给付的依据。行政给付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给付的平等权利,负责实施部门不得歧视。
(三)合理比例原则。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主动实施行政给付的,以满足相对人基本生活为原则,避免造成浪费。
(四)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以行政相关实施行政给付为主,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帮助为辅,对需要的相对人提供帮助。
(五)鼓励劳动自救原则。做到“应帮尽帮”,既要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享受相关待遇,又要鼓励相对人积极劳动自救,以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
第十条 实施行政强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四)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
(五)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
(六)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承办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应当将制作的各种文书、笔录、证据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形成案卷并归档,由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本适用规则和指导标准的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各级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三)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超出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四)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依法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各类权力具体自由裁量标准见附表: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第十四条 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规定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裁量基准.xls